試用期是整個勞動合同的一個特殊階段,在這個階段里,用人單位享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再享有任何特權,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試用期間,對處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除非能夠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朱玲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尚處于試用期,此時,公司不能以懷孕為由辭退,其應當承擔朱玲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公司未說明理由將朱玲辭退,也就是說公司并沒有盡到朱玲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它解除與朱玲的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朱玲可以請求勞動仲裁機關仲裁,請求撤銷公司的辭退決定,若對仲裁決定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維權。
案例:
3個月前,朱玲應聘到某公司工作,并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滿,她懷孕了,公司知曉此事后,立即下了一紙通知,未說明任何理由,就解除了與朱玲的勞動合同。朱玲對此不服,找到公司說理,公司未予理睬。有朋友告訴朱玲,公司辭退懷孕女工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建議朱玲以法律為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特意咨詢:法律允許公司辭退試用期內懷孕的女職工嗎?
專家解答: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