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應當變更原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崗位以及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資報酬等有關條款。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但是勞動內容已經發生重大改變,工作環境與勞動強度與原來簽訂合同時雙方所依據的客觀情況已經大有不同,在此情況下,提出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是有法可依,也是合情合理的。
變更勞動合同時,根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應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變更;
2、應該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雙方只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提出自己的條件;
3、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你可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說明要修改的條款和變更理由,并給對方一個合理的答復時間。雙方當事人在限期內予以答復并表示同意變更的,雙方當事人即可就有關變更內容協商一致后,訂立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生效。
4、勞動合同變更后,變更后的新條款即取代原條款,原條款失去法律效力。但是變更合同時未予變更的舊條款依然有效。
如果雙方經過協商最后仍然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依法你可要求解除合同,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你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