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董某已在公司入職滿一年,根據其公司規章制度規定,董某可享有5天年假。董某后在未經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休假3天。事后公司以違反休假程序為由,認定董某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對董某處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嗎?公司是否需要補償董某第一年未休的年假?
律師說法
1、《勞動合同法》第39條: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本案中,董某未按單位流程請假,其行為屬于曠工行為,因此單位有權根據相關制度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董某入職的第一年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規定,因此公司可不予支付年休假補償。
3、員工在申請年休假時,要按單位要求的流程進行休假并留存好相關書面證明材料,以免出現曠工的風險。
4、用人單位應制定相關流程,用以員工申請休假的審批,以免員工出現集中休假耽誤工作的情況。對于未按規定休假的員工,可按制度做相應的處理。
5、用人單位若不能安排職工進行年休假,應給與員工三倍工資作為未休年假的補償。
5、若職工提出自愿放棄年假,必須進行書面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