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4月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產假待遇。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1日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產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
即法定產假最少也有98天。
此外,根據《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1989年1月29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第六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三十天。屬于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按《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增加產假。”
另外,第七條同時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另外,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五條規定:“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 同時,第三十七條還規定,屬獨生子女的享受優待獎勵補助,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
即廣東省2015最新法定產假最長可達17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