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滿簽訂勞動合同”這一條款被多家用人單位明確寫在招聘簡章上;然而大家根本不知道單位這種做法是違法。
就此,勞動部門專家提醒廣大求職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就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因此,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中剝離是不合法的。
專家解釋,之所以有此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例如單位拒付試用期工資,求職者就可以拿勞動合同作證據,向相關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 同時,這和雙方相互“試用”的自由選擇權利并不沖突,因為試用期間雙方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據介紹,《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新錄用人員試用期將有所調整: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