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為兩種情況說明:
一、尚在試用期內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了試用期的:也是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有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勞動合同法》,是向勞動者傾斜的,勞動者有絕對的辭職權,而單位向和勞動者解除合同,就有許多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在這里敘述了)。
如有下列情形的另當別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因此:單位如果沒有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滿了三十天(試用期內的三天),員工就可以辭職走人。但要按單位的規定,向單位辦理辭職手續。如單位不放人,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你一定會勝。
當然,你提前三十天(或三天)的書面辭職報告,要有依據,不然老板會說,我沒有收到你的辭職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