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
堅持“陽光招生”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治區內學辦根據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招生計劃,在教育部的指導下,在自治區教育廳的領導下,組織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德、智、體全面考核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自治區內學辦對考生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核,最終確定錄取名單并公示,簽發錄取通知書。各地在對學生貧困等級確認公示基礎上,對其中的貧困生和非貧困生收取部分學習、生活費用,新生培訓時將費用統一交自治區內學辦。
十、錄取原則和有關政策
招生錄取工作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按民族人口比例、考生類別和考生戶口性質,實行以地、州、市為單位擇優錄取與全區統招相結合的錄取辦法(烏魯木齊、石河子、克拉瑪依三市漢族考生錄取名額單獨下達)。先完成各地招生計劃,再執行統招。招生工作按擇優錄取原則主要招收農牧民子女。
(一)內初班畢業生統一在辦班城市參加內高班考試,不單獨下達招生計劃,不實行單獨錄取,全部回生源地參加錄取。內初班畢業生全部在生源地參加體檢、戶籍審核及政審、建檔。
(二)少數民族考生按民考漢(僅限于維、哈、蒙、柯、錫伯、烏孜別克、塔吉克、塔塔爾、達斡爾、藏、俄羅斯考生)、雙語班、民考民三個類別參加錄取,執行分地區計劃時,錄取比例分別按43%、37%、20%的比例執行。同民族民考民類別考生錄取分數線不得低于本地區本民族雙語班和民考漢考生錄取分數線。同民族民考民、雙語班類別考生建檔、錄取分數線低于民考漢類考生分數線時,不分類別只分城鄉,按分數高低進行建檔、錄取。
漢族考生及考生類別不在民考漢范圍內的少數民族考生,在小學、初中階段用少數民族語言學習或在雙語班學習的(以下統稱“漢考民”),可按本民族錄取分數線錄取,也可參照所學語種的民族成分,按生源地區相應類別和同一戶口性質的分數線予以錄取。
(三)對南疆的和田、喀什、克州、阿克蘇四地州的漢族考生給予照顧,執行分地區招生計劃時,四地州的漢族考生不分城鄉,統一劃定錄取分數線。
(四)招生工作繼續實行分地區計劃與全區統招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統招比例不低于55%。
(五)在全疆統一招生中,對人口較少民族或少數民族自治縣自治民族給予適當照顧。對少數民族自治州的自治民族的錄取比例不低于本州分地區少數民族計劃的15%。
(六)招生錄取實行限定總分、單科最低分數線的辦法,錄取原則堅持在總分、單科最低控制線之上,按計劃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民考漢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