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院學生轉學工作,切實維護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學生合法權益,保證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4號)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自治區高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新教學辦〔2015〕4號),現就我院轉學工作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轉學條件
1、學生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其中患病學生需要提供經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
2、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預科階段學生不得轉學,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當年專業生源地同語種最低分數線和其他高考時限制不能轉學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5)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6)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學科門類的;
(8)應予退學的;
(9)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二、轉學程序
1、轉出: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由系部審核相關證明材料,條件必須符合《細則》規定的相關情形,系部審核通過后將審核材料報送教務處。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學生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學生本人到教務處按照規定填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轉出學校簽署意見并蓋章。
2、轉入:擬申請轉入我院的學生,需提供相關轉學條件證明,對符合我院培養要求且學院有教學能力的,經學院招生委員會研究同意后,提交擬轉入專業系部,經系黨政聯席會集體研究決定無異議后(將轉入學生名單、轉入年級、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提交學院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將轉入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通過后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學生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擬轉入年級等)。如公示無異議,則由院長簽署接收函。
3、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區內轉學的,由轉入高校統一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跨省轉學的,在雙方學校同意后,先由轉出學校報送轉出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再由轉入學校報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未履行完備案手續前,學校不予辦理轉學手續,學生也不得提前到擬轉入學校就讀。
4、集中受理時間:
學生轉學材料由教務處統一受理,每年于1月10日-1月20日,2月25日-3月5日、8月25日-9月10日期間集中受理轉學申請,教務處每年3月5日-3月15日、9月15日-9月25日期間集中向自治區教育廳報備。申請轉學學生逾期報送材料、材料不齊或發現材料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
三、備案材料
學生轉學,必須符合《細則》規定的相關情形。學生向我院備案轉學手續必須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并一式四份(如學生需遷移戶口請一式五份):
(一)轉出材料
1、學生本人書面申請;
2、因患病轉學學生提供經學院指定醫院檢查證明;因特殊困難轉學學生提供特殊困難情況說明,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3、系部審核材料,包括轉學學生在校表現鑒定材料、轉學學生在校成績單和系部審核意見;
4、公示材料;
5、學校提供的學生當年錄取名冊(含錄取分數);
6、轉出學校簽署意見并蓋章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
(二)轉入材料
1、擬轉入學生本人的書面申請和轉學理由的證明材料,因患病轉學學生提供經學院指定醫院檢查證明;因特殊困難轉學學生提供特殊困難情況說明,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2、轉出學校簽署意見并蓋章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
3、擬轉入學生的在校表現鑒定材料和成績單;
4、轉出學校提供的學生當年錄取名冊(含錄取分數)材料;
5、擬轉入學校提供的擬轉入專業生源地相應年份同語種錄取名冊(含錄取分數);
6、擬轉入學校招生委員會或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同意該生轉入的證明;
7、擬轉入院(系)集體研究會議紀要(含轉入學生名單和表決情況);
8、擬轉入學校集體研究會議紀要(含轉入學生名單和表決情況);
9、擬轉入學校校長簽署的接收函;
10、學校公示的情況及結果。
四、轉學行為違紀處分
學校各部門及系部要嚴格執行本實施細則,嚴禁違反程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等行為。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對轉學中發生的違規行為將嚴肅追究違規人員責任。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還應追究相關領導責任。涉嫌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有相關違規行為的學生,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轉學資格,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學校之前制定的轉學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新疆工程學院
201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