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學費收取標準:英語專業3800元/生?學年;文史類專業為3200元/生?學年,理工類專業為3500元/生?學年。
第三十三條 學生入校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者,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在達到學校相關要求后可申請輔修專業。
第三十二條 學費收取標準:英語專業3800元/生?學年;文史類專業為3200元/生?學年,理工類專業為3500元/生?學年。
第三十三條 學生入校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者,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在達到學校相關要求后可申請輔修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