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紀律合格心得體會1】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紀律的生命更在于執行。要貫徹執行好《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既需要認真學習條例,準確理解條例的精神實質,更需要進一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為提高紀律的執行力提供堅實保障。
執行的前提是準確理解
紀律執行的前提是準確理解。就一般制度而言,可以劃分為制度的制定和制度的執行兩個層面。在法律上,是立法和司法;在紀律上,是定紀和執紀。事實上,要準確理解新條例及其原則,也應當且必須包括這兩個層面,否則,就會導致偏頗。下面舉例說明。
關于紀嚴于法。在制定層面,是指要把法律不規管的很多輕微的不適當行為納入黨紀條例中予以規管和懲戒。需要指出的是,紀嚴于法并不是指紀律懲戒結果的相對嚴厲程度。最嚴厲的黨紀處分只是開除黨籍,在大部分人看來,顯然不如法律的有期徒刑嚴厲,更不用說法律上的終身監禁、死緩和死刑了。在執行層面,是要確保這些規定不折不扣地得到執行,否則就會重復過往的教訓。這次倡導紀嚴于法應當是更加嚴厲,并不意味著過去就是紀寬于法。過去也是紀嚴于法,但從執行的結果來看,存在較為嚴重的以紀代法、紀寬于法的現象。其意思是說,由于一個人是黨員領導干部或黨員,結果就逃避了法律責任,甚至也逃避了黨紀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黨員身份就變成了一個人的保護傘。紀嚴于法,最要緊的是從執行的結果上真正做到紀嚴于法,即因為是黨員或黨員領導干部,就要求更嚴,受到的懲戒更多。
關于紀在法前。其意思是既要在制定層面更要在執行層面,把紀律作為第一道閘門。只有真正做到了這一點,特別是在執行環節做到了這一點,才能使王岐山同志多次強調的“四種形態”在未來能夠變成現實。時下,關于“四種形態”的理解存在很多誤讀,最嚴重的莫過于認為這是釋放一個將要對腐敗問題進行從寬處理的信號,或者是以紀代法。這顯然是極大的謬誤,因為一旦如此,就將背離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在“四種形態”理想未實現前,特別是在當下腐敗從嚴重轉向輕微的過渡期,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數量還不會少。即使將來反腐敗取得了決定性勝利,紀律再嚴,再挺在前面,僅靠紀律一道閘門也還是不行的。
關鍵是要提高制度執行力
制度執行力不足是一個老問題,新條例的貫徹執行也還面臨許多新問題。這里主要討論以下三個方面。
資源約束的問題。新條例雖然刪減了與法律重復的不少條款,但是對于這部分違法犯罪的問題,紀委還不能完全不管;同時,按照紀嚴于法的原則,又增加了很多新的條款,這將顯著增加執紀的數量。如何管得過來?如何提高懲戒的概率?這將是一個很大的挑戰,或許需要更多的資源投入。
執行層面紀法銜接的問題。按照黨的領導和黨管干部等原則,傳統執行流程是執紀優先,發現涉嫌違法問題再移交。在全面依法治國大背景和紀法分開的原則下,未來的流程或許會有調整。但是,不論流程怎么變化,如何保證該移交的都移交?如何保證移交后能夠嚴格依法懲處?或者在司法機關自主立案查辦涉及黨員領導干部和黨員的違法案件的情況下,如何保證在法律懲處之后追加應有的紀律處分?程序保證是什么?有沒有必要的救濟措施或方式?這些在新條例的修訂環節都未涉及。在現行的紀律和法律執行部門分設的情況下,這些問題還會繼續存在。
紀律和法律面前沒有例外的問題。能不能做到紀律和法律面前沒有例外,一直是我們面臨的老大難問題。這也是過往懲處震懾效應差的主要原因。十八大后之所以能夠取得顯著的變化,也主要是因為在各種各樣的限制上取得了突破,做到了反腐敗“無禁區、全覆蓋、不設限、零容忍”,在黨紀和國法面前沒有例外。新條例在執行環節,能否消除禁區、解決不能全覆蓋的問題,應該是最大的挑戰。
如何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將決定著新條例的執行力和生命力。必須著力改變執行環節主要依靠人的狀況,而代之以主要依靠制度。為此,就要繼續深入推進反腐敗體制機制改革,早日使我國的反腐敗機構同時具備獨立、權威、廉潔、專業等四大特征,不斷提高黨紀的執行力。
【執行紀律合格心得體會2】
講規矩、有紀律,是黨的優良傳統,是黨員的基本義務,是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必然要求,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守紀律是底線,講規矩靠自覺。一個黨員干部是否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和規矩,說到底是黨的宗旨意識、黨的觀念強不強的重要表現。
紀律的生命在于執行。黨的十八大以來,*同志多次強調提高制度執行力問題,指出:“遵守黨的紀律是無條件的。”“黨的規矩,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必須遵照執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今年2月2日,*同志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又強調,黨紀國法不能成為“橡皮泥”、“稻草人”,違紀違法都要受到追究。
提高黨的紀律執行力,必須做到以下三點:一是徹底根除官本位、“人治”思想,要敬畏權力,樹立正確的權力觀、事業觀、人情觀,解決好“為了誰、依靠誰、我是誰”的問題,打牢執政為民的思想根基。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是碰不得的高壓線。從嚴執行黨紀國法,牢固樹立黨紀國法至上理念;二是牢牢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領導干部特別是處于權力頂端的“一把手”,是執行黨的紀律和規矩的風向標。“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來”。要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和制約,如果“一把手”“有權就任性”,那么黨紀國法就會被逼到墻角;三是必須形成倒逼機制。強化黨委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嚴格責任追究,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典型問題通報制度,通過問責,把主體責任真正落實下去,不能讓制度成為紙老虎、稻草人。堅持“一案雙查”。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既要查處本人,又要追究違紀者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的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堅持秉公執紀、鐵面執紀,對違反紀律的行為,實行零容忍,決不手軟、決不姑息,堅決維護紀律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