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的解釋具有憲制性地位,和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司法機關必須依從。基本法是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必須一體執行的,相信香港的政權機構能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執行。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整理的五次人大釋法與中央對港治理二十年心得體會范文,歡迎參考!
五次人大釋法與中央對港治理二十年心得體會一
“中央亮劍,劍指‘港獨’。”對于正在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問題列入議程,有港媒4日這樣評論。連日來,“辱國議員”宣誓風波在香港鬧得滿城風雨,引發全球華人憤怒。涉事主角梁頌恒、游蕙禎不僅毫無悔意,甚至變本加厲,四處“播獨”,大鬧立法會,香港輿論期待人大釋法、撥亂反正的呼聲持續高漲。對于中央這次“罕見的”主動釋法,香港愛國力量紛紛表示歡迎。《東方日報》稱,“港獨”挑戰一國兩制,威脅國家安全,中央不可能坐視不管。文章呼吁釋法“擊中要害,一劍定江山,令‘港獨’永世不得超生”。梁、游二人則死不悔改,聲稱釋法是“打壓異己”,并揚言“不排除任何形式抗爭手法”。一些反對派也借機挑撥釋法“打擊香港法治”。“《基本法》寫得很清楚,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事件涉及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尊嚴,釋法是人大的責任。”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欣新對《環球時報》記者說。民建聯主席李慧瓊表示,中央在“港獨”問題上絕對不能退讓,絕對不會容許一國兩制下“港獨”有任何滋長空間。
人大啟動釋法議程
據香港媒體報道,特區政府4日表示,3日晚高等法院就宣誓事件司法復核聆訊結束后,接獲中央政府通知,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問題,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會議議程,律政司已將有關通知告知法院。出席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說,這次是由人大常委會主動提出釋法,相信由于涉及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問題。身兼港區人大代表的立法會議員田北辰4日出席電臺節目時透露,人大常委會將釋法放入議程,將在周六、周日討論,然后下周一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英國《金融時報》稱,中國人大將《基本法》104條的解釋納入議程,或為取消兩名支持“港獨”的候任議員的議員資格鋪平道路。這是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國以來,中國人大第五次對香港這一“小憲法”做出解釋。上個月,親北京的香港立法會議員曾上演一出集體退場,以確保在立法會會場的議員人數低于重新宣誓的法定人數。英國廣播公司稱,輿論普遍預計,人大的釋法可能會尋求永久取消梁頌恒和游蕙禎的立法會議員資格。
對于人大釋法,香港各界愛國人士紛紛歡迎。民建聯主席李慧瓊表示,人大常委會準備釋法去消滅“港獨”問題,是合乎《基本法》及民情的做法,由于“港獨”是大是大非、挑戰一國兩制的事,甚至影響國家統一,相信人大常委會要釋放一個清楚信息,中央絕對不會容許一國兩制下“港獨”有任何滋長空間。香港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認為,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是不尋常做法,反映出中央對問題嚴重性的評估,相信中央非到不得已都不會釋法,而事情發展令中央政府認為將嚴重影響國家主權。
五次人大釋法與中央對港治理二十年心得體會二
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香港部分人提出人大無權主動釋法、釋法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等等看法。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主任張曉明12號晚在一個公開活動上致辭時指出,對有關問題的認識,有需要跳出一些慣性思維或話語陷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有權主動行使釋法的權力;“港獨”分子正狂妄地挑戰“一國兩制”底線,中央不能不管;“司法獨立”不能凌駕于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之上。他強調,各方都要真正尊重基本法在香港法律體系中具有的最高法律地位,真正把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本身看作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真正把維護基本法與維護香港法治統一而不是對立起來,真正適應與“一國兩制”要求相一致的新憲制,真正依法辦事。
違宣誓程序褻瀆誓詞 不能抵賴
張曉明指出,這次釋法的直接原因,是香港立法會部分候任議員在本應莊嚴的宣誓儀式上,以語言、行為、服飾、道具等方式公然宣揚“港獨”主張,甚至粗口侮辱國家和民族。“除非他們把所有人都當作白癡,否則,他們違反宣誓程序、褻瀆誓詞內容的行徑是抵賴不了的。”
釋法天經地義 縱容叛國后患無窮
他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主動釋法是確有需要,是依法辦事,是天經地義,否則就是有法不依、縱容叛國,后患無窮。在解釋出臺后,香港主要輿論和主流民意都是擁護和支持的,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廣大市民也是從不含糊的,但也有人擔心這樣做會不會對法官不夠尊重、會不會影響到“司法獨立”,“其實,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也需要正本清源,跳出一些慣性思維或話語陷阱。”
張曉明指出,人大主動釋法的權力,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已經很清楚,特區終審法院在1999年關于“劉港榕案”的判詞中亦已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是“普遍而且不受限制的”,“不能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基本法的一部分解釋權授予了特區法院,而認為特區法院有權反過來限制授權人的權力及其行使。”
危及國家安全,中央能坐視不管嗎?
有人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應不應該在這個時候釋法,張曉明認為這有兩方面的含意:“一是這件事全國人大常委會或中央該不該管?二是在法院已經審理相關案件的情況下,這個時機釋法是否適當?”就第一個問題,他指出,“‘港獨’分子已經公然利用宣誓宣揚‘港獨’了,狂妄地挑戰‘一國兩制’底線、危及國家安全了,中央能夠坐視不管嗎?”釋法針對的,不是特區自治范圍內的事務,而是針對“港獨”行徑和涉及對國家效忠、涉及基本法權威的嚴重問題。
人大釋法是職責所在 也是唯一選擇
針對釋法的時機,他指出,時機是否適當的關鍵是看特區是否有更好的辦法有效阻止相關議員利用立法會平臺繼續宣揚“港獨”的言論、有效阻止產生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從這個角度講,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時釋法不僅是職責所在,也可以說是唯一適當的選擇。”
有反對派中人聲稱釋法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張曉明強調,香港的“司法獨立”是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權的一部分,是相對于特區行政、立法機關而言的,不能凌駕于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之上,不能拿“司法獨立”抗拒和排斥中央的權力。事實上,人大釋法只是解釋法律,并不取代特區法院審判。
張曉明強調,公認的事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此前的4次釋法,每一次都是因為出現了需要明確的實際問題,而且是在香港社會在基本法相關條文的理解和適用上出現爭議的情況下作出的,釋法后都起到了正本清源、息紛止爭、填補漏洞、完善法制的作用,并沒有產生某些人一次次危言聳聽的后果。
他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與香港法院依法行使獨立的審判權是并行不悖的關系,與“司法獨立”并不矛盾。“說到底,關鍵是有關各方都要真正尊重基本法在香港法律體系中具有的最高法律地位,真正把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本身看作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真正把維護基本法與維護香港法治統一而不是對立起來,真正適應與‘一國兩制’要求相一致的新憲制,真正依法辦事。”
五次人大釋法與中央對港治理二十年心得體會三
“港獨”勢力日益猖獗,不僅公然在社會上煽惑市民,甚至膽敢篡改誓詞,辱罵自己的國家民族。如果再不采取必要的行動,后果將不堪設想。然而,回歸近二十年來一直無法處理好遏制“港獨”,已經說明了一個簡單道理,即單靠特區政府或社會內部力量是不足以達到目的,必需而且只能從國家的層面,舉國家之力、以憲法與法律為武器,方能從根本上遏制“港獨”。從維護國家主權與“一國兩制”的原則角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及時、果斷、全面地釋法,一錘定音,厘清問題、明確政治行為規范。
從國家層面遏制“港獨”
梁頌恒、游蕙禎的“港獨”宣誓,所揭示的不只是“港獨”囂張狂妄,更多的是反映出“港獨”已經嚴重到何等程度。梁游二人的所作所為,不只是對自己國家與民族的侮辱,更反映出當前特區社會對此種惡劣現象無奈的現實情況。毋庸諱言,回歸祖國近二十年來,“港獨”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光叫口號到煽動顛覆的實際行動,步步進逼,情況不斷惡化。現屆特區政府對此并非沒有采取行動,例如加設“確認書”等,但顯而易見,防得了一時防不了一世、防得了一人防不了更多人。可以說,哪怕再出更嚴厲的“確認書”,一切也晚矣,不僅改變不了“港獨”的囂張,更有可能錯失遏制情況惡化的最佳時機。
過去二十年來的經驗告訴我們,單憑特區政府一己之力、單靠香港社會內部的譴責批評,不可能讓“港獨”分子收手,其手段也只會越來越激烈、越來越肆無忌憚。而從全球經驗而言,這類打擊分裂勢力、維護國家主權完整的原則性事務,絕不可能只靠地方政府去做,必然是由國家層面,以國家力量去采取行動,方能達到長治久安的目的。雖然香港實施“一國兩制”,本身亦有諸多所謂的“特殊性”,但是在“一國”原則以及維護主權的原則面前,所有的“特殊”都要放在一邊,必須回到主權原則之下,沒有任何妥協的馀地。
那么,從國家層面去遏制“港獨”,可以有哪些方法?實際上可以歸納為一點,即“依法辦事”。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果斷地采取釋法行動;第二,必要時應當考慮在二十三條尚未立法之前,在基本法附件中引入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首先,與宣誓相關的條文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當中顯然關乎中央與地方關系,符合釋法的條件。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而該法的第一百五十九條明確寫明,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果需要對基本法關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系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因此,不論是從宣誓事件本身,還是從維護國家主權的層面,全國人大常委會都有必要、有責任,及時果斷作出釋法決定。而釋法內容更非只局限于立法會議員宣誓,還應當從整體的維護國家安全角度,對特區內部的政治活動作出必要約束,包括禁止分裂分子、組織參與特區的選舉活動,約束官員、議員、公職人員的言行,并應對外國政治組織、團體與“港獨”勢力勾結的情況作出必要的限制。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清晰的釋法,特區法院才有法可依,處理“港獨”組織的違法行為時,才不致出現偏差。這是對各方都好的做法,不會破壞特區的司法權,只會進一步減少特區法院的困惑。
涉主權問題不容妥協
其次,二十三條立法至今遲遲未能在立法會完成,換言之,號稱高度法治的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有“空白”,沒有法律的威懾力,這顯然是極不正常的現象,亦是“港獨”勢力猖獗的根本原因。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固然可以遏制“港獨”進入議會,但對社會上出現的一些極端性“港獨”行為,仍然是有諸多空白之處。因此,從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角度,從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角度,在必要時,應當考慮在基本法附件中引入全國性的國家安全法律。這種做法或許會令一些反對派不滿,但是在大是大非問題上,維護國家主權不容任何妥協。
香港的繁榮穩定系于“一國兩制”。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國家主權無法在香港得到有力的維護,那么“兩制”根本不可能存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及時釋法,一錘定音,是對香港最有利的做法,亦是減少不必要震蕩的最合適舉措,不僅不會破壞“一國兩制”,相反卻是在鞏固這一制度。更何況,香港社會內部已經形成了一股強烈的共識,絕不能讓“港獨”破壞七百萬市民的福祉!
五次人大釋法與中央對港治理二十年心得體會四
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7日表決通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9日在此間舉行專題研討會。與會專家表示,此次人大釋法及時、合法、必要,是對香港法治的有力維護,展現了中央依法遏制、打擊“港獨”勢力的決心和能力。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在會上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權威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特區任何法律都不得與人大解釋相抵觸,特區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必須一體執行,容不得半點含糊。此次人大釋法是在權衡輕重后慎重決定的,其法理和法律依據充分,得到絕大多數香港同胞的理解和支持,且非常及時和必要。
陳佐洱指出,在新一屆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的神圣、莊嚴場合,除了個別候任議員蓄意宣揚“港獨”主張,并侮辱國家和民族外,還有人在宣誓儀式中擅自添加“私料”,褻瀆宣誓效忠。現在,對這一切不真誠、不莊重的宣誓方式的處理,都明明白白有法可依了。
他表示,“港獨”嚴重損害國家安全和廣大香港市民的切身利益,中央絕不可能坐視不管。釋法不僅針對目前的情況,更著眼長遠有效遏制“港獨”,阻止“港獨”分子混入香港政治架構。釋法既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也是香港立法會正常運作、政府依法施政和特區長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世界各國對分裂國家的行為都采取零容忍的態度,中央必須確保香港政治架構的安全。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表示,此次人大釋法針對宣誓內容、性質、程序以及違法宣誓的法律后果進行了清晰解釋,達到了正本清源、釋疑解惑的效果,有力維護了國家主權、“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權威。
他指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本質是政治效忠問題,而政治效忠是世界各國對重要公職人員的通行要求和基本準則,“港人治港”必須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理香港,不能損害國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榮休講座教授劉兆佳說,“港獨”分子的囂張言行引起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全體中國人的公憤,此次人大釋法得人心、快人心。人大釋法讓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內容更具體、細致,更具操作性。它對何謂“有效宣誓”訂立了明確的指引和準則,也清楚說明無效宣誓會帶來什么后果,讓特區公職人員和普羅大眾在宣誓問題上更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可確保宣誓的莊嚴性和重要性。
他認為,此次人大釋法合憲合法,符合國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全面、準確實施,有利于促進香港的政治穩定。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顧敏康指出,人大釋法是香港法治的重要內容。在憲制層面,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在憲法和基本法相關條款中規定得很清楚,是對基本法最權威的解釋主體。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漫無邊際的,要在法律框架之內。散布“港獨”言行,是違法的。
香港紫荊研究院副院長周文港表示,人大釋法在法治軌道上解決基本法相關條款執行過程中的爭議問題,是對香港法治的有力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