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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奚曉明案件心得體會范文二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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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語:要從奚曉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訓,加強對審判權力運行重點領域、重要環節的監督,認真貫徹防止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規過問案件的“兩個規定”及實施意見。下面是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奚曉明案件心得體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篇一:奚曉明案件心得體會】

來自中紀委的消息說,經*批準,*紀委日前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黨組成員奚曉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決定給予奚曉明開除黨籍處分;并由最高法院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奚曉明開除公職處分;最高檢依法對奚曉明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有媒體從中紀委的上述通報中,注意到了描述奚曉明所犯錯誤中“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新鮮提法。還有媒體借此梳理了最近兩年中紀委相關通報中不斷出現的一些提法,比如“與他人通奸”、“違反八項規定精神”、“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在黨內搞團團伙伙”、“大肆進行利益交換、利益輸送”、“公開散布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能人腐敗”、“小官巨腐”、“吃里扒外”等等。這些詞匯的出現和頻現,既反映了中紀委查處違紀官員的維度,也反映了違紀官員的錯誤性質。

當然,具體到奚曉明本人,其之所以被調查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肯定不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這么簡單。兩個多月前,在奚曉明被調查的消息公布后,已有多家媒體指其涉嫌違法繆判案件,在多起有涉巨額財產爭議的案件中,公然無視證據,無視法律界、法學界幾乎眾口一致的法規認知,強行通過對其所“關照”方有利的判決。實際上,也正是這些判決,尤其是其中轟動法律界、法學界的公然悖法、顯失公正的判決,加速了奚曉明落馬一刻的到來。

奚曉明落馬了,奚曉明繆判的案件還沒有被糾正。奚曉明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民事訴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而涉嫌犯罪,并因此被調查、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是,奚曉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造成的錯案,卻并非因其被調查、被繩之以法而能改變。改正這些錯案等系列善后工作,顯然已不是奚曉明所能。而中紀委通報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除了指明奚曉明涉嫌所犯罪行的性質外,實際上也指明了應該為奚曉明善后的主體機關。

官員腐敗所得,實際上就是其違法的風險成本和利潤。違法程度越甚,違法過程越明顯,其行為的風險就越大,由此帶來的利潤也越高。從另一個角度看,官位越高,權力越大,其職務行為所及的影響面就越廣。因此,善后由于奚曉明因腐敗而違法行權繆判的案件,就不僅是恢復個案的公正,也是在更高層次、更大范圍內樹立法治信心,樹立社會正義和公正的必須舉措。

從一定意義上講,挽回腐敗官員造成的損失、糾正腐敗官員違法處事結果、改正腐敗官員非法繆判的案件,有時甚至比查處腐敗官員本身還困難。腐敗官員違規、違法行權,既是職務行為,就難免牽涉到職務過程的方方面面。因此,“挽回”、“糾正”和“改正”的過程,就又難免帶出新的泥巴。

最近兩年,人們多關注腐敗官員落馬的官階、數量乃至腐敗情節、落馬過程,而對腐敗官員造成損失的挽回、腐敗官員違法處事的糾正、腐敗官員非法繆判案件的改正等結果注意不多。腐敗官員落馬,固然是反腐敗的最大效益之一,但是,挽回腐敗官員造成的損失、糾正腐敗官員違法處事的結果、改正腐敗官員非法繆判的案件,也同樣是讓公眾看得見、摸得著的反腐敗成果。

【篇二:奚曉明案件心得體會】

將枉法的判決作為指導性案例,指導今后的司法審判,其惡劣影響遠非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所能“企及”的。

據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日前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據正義網報道,在奚曉明的系列腐敗行為中,有一項頗為引人關注:案號為“(2011)民二終字第76號”的張新明案,雖然被法學界稱為是一次“最荒唐的判決”,但在“學者型法官”奚曉明的運作下,此案居然成為指導性案例。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奚曉明利用手中權力,同個別違法律師、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結,收受巨額賄賂,干預司法,導致枉法裁判,本來就是“惡果超過十次犯罪”的行為,卻又將枉法的判決作為指導性案例,指導今后的司法審判,其惡劣影響則遠非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所能企及的。

我國不是實行判例制的國家,但是,依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因此,最高法院的判決,特別是被作為指導性案例的判決,對各級法院類似案件的判決還是會產生重大影響的。尤其是,近年來不斷推進案例指導制度,指導性判例實際上已經成為法院適用法律的有益補充,對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促進司法公正,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當然,案例指導制度發揮其應然作用的前提,是被選為指導性案例的判決是絕對經得起實踐和法律檢驗的。這種判決在條件成熟時,其核心理念甚至可能成為法律或正式的司法解釋。如果判決本身存在嚴重問題,還成為指導性案例,那么無疑會對案例指導制度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因此,奚曉明使最荒唐判決變成指導性判例一事,首先讓我們反思現行的指導性案例形成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和《〈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一項判決成為指導性案例,主要由各級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各業務審判單位推薦,最高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對于被推薦的案例審查后認為符合指導性案例要求的,則報請院長或者主管副院長提交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現行規定,最高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以及院長或者主管副院長在指導性案例的形成中發揮了核心作用,但缺乏相應的公眾參與、專家審查、案件相對人異議等程序。

吸取奚曉明案的教訓,今后,有關方面或許應當進一步完善《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等文件,把專家審查、社會公示、利益相關人通知等作為指導性案例形成前的必經程序。所有擬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指導性案例,都必須先征求國內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并在最高法院網站公示之后,才可將各方意見連同案件判決書等一同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

其次,也要重視發揮人大的監督職責。建議今后出臺相關規定,各級法院在提出向最高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指導性案例前,應當先行征求同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并將相關的意見一同上報。最高法院應當定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案例指導制度實施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相關工作機構也應當加強和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溝通交流,從而使全國人大能夠掌握案例指導制度實施的相關情況。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也應當通過各種渠道,了解社會各界對已經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的意見,必要時,還可以依法啟動相應的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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