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共產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重要保證,廣大黨員干部要注重強化紀律意識。下面是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李會永案件啟示錄心得體會范文,歡迎閱讀!
李會永案件啟示錄心得體會范文(一)
李會永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發放獎金、補貼;違規超標準接待。違反組織紀律,收受拉票賄選款物;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在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在下屬單位報銷個人費用;侵占下屬單位財物;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利造成財政資金損失;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違反群眾紀律,向私營業主和人大代表攤派費用。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對下屬單位設立和使用賬外資金問題負有領導責任。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李會永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薄,嚴重違反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尤其在遼寧拉票賄選案中受到紀律處分后仍不思悔改,向他人索要財物,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并報遼寧省委批準,決定給予李會永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李會永案件啟示錄心得體會范文(二)
“非規矩不能定方圓,非準繩不能正曲直”。守紀律講規矩,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遵循組織程序。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鄭重昭告全黨,“必須遵循組織程序,重大問題該請示的請示,該匯報的匯報,不允許超越權限辦事”。黨的程序規定,不僅是我們黨集中統一的保證,也是對每一個黨員的政治要求。是否具有遵守組織程序的自覺,是檢驗黨員、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試金石。
現代政治學認為,制度化是組織和程序獲取價值觀和穩定性的一種進程。在現代政黨政治中,以嚴格的組織程序管理黨員的行為,乃是通例。英國工黨規定,議員候選人、黨的發言人和選區黨組織的活動,都必須受黨中央的指導和監督,胡言亂語會受到紀律處分;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從入黨成為預備黨員,再晉升為干部黨員,都需要經過嚴格的遴選、推薦和考察。作為一個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從請示匯報制度,到民主決策制度,我們黨更是在強大的組織程序保證下,凝聚成一個有著強大戰斗力的集體。
列寧曾如此闡述組織程序的極端重要性:“無產階級在爭取政權的斗爭中,除了組織而外,沒有別的武器!痹谏鐣D型期,黨員、干部不是生活在無菌箱中,而是與社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對利益有著更為復雜的考量。組織程序作為管理規范、行為規則,可以發現、預防可能出現的問題。請示報告不是小事,不能滿不在乎,這些年來一些干部出事就出在這個上面。如果缺少了組織程序,只是我行我素,對個人,就如同無舵之舟、無韁之馬,遲早迷失方向;于組織,則如同一盤散沙、一堆亂麻,難以形成合力。
然而現實中,還是有不少黨員干部把持不住定力,視組織程序為無物,擅作主張,我行我素。在工作中無視規程,或是“邁過鍋臺上炕”,事前不請示、事后不報告,先斬后奏、邊斬邊奏,甚至斬而不奏;或是“大事小事一言堂”,該組織民主決定的,卻越權專斷、專橫跋扈,個人說了算;或是該集體研究時擅自表態,該征求意見時省略程序,把個人意見強加給集體,用個人決定代替組織決定。在生活中無視規定,或是該報告的不報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離婚、結婚多少年了,子女家屬長期在國外等,組織都不知道;或是一到非工作時間,便以個人私事、自由空間為借口,擅自脫崗離崗,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泥牛入海無消息。凡此種種,為個人違紀開了口子,對黨的聲譽影響更大。
無視組織程序,“怕麻煩”是借口,“不知道”更不成其為理由。說到底,還是個人私利和權力觀念扭曲在作祟。違規在企業、協會兼職,為退休找個落腳點,不就是抱著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心態,拿著權力尋租、變現,博些蠅頭小利嗎?有些領導干部之所以一再破壞民主集中制,獨斷專行甚至隨意批發官帽,也與班子成員信奉官場“潛規則”,甘當“家臣”甚至“家奴”有關。一位縣委書記竟然大言不慚地說:“書記和縣長之間,既是同僚的關系,也是上下級之間的關系,甚至是爹和兒子之間的關系”。如此權力生態之下,難免會架空了組織,破壞了程序,把權力當成了私器,談何“該履行的職責必須履行,該承擔的責任必須承擔”。
李會永案件啟示錄心得體會范文(三)
近來,常聽到一些基層紀檢干部談到紀檢案件任務指標時感到頭疼。而且有一個通病,那就是做夢都在希望有人來告狀,因為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指標。而作為當地黨委,則是不同的心態,他們卻吃飯時都擔心自己的干部、黨員出問題,因為出了問題不但干部、黨員要受處分,自己也要承擔領導責任,單位的政績也會受到影響。這紀檢任務指標完成了,是紀委的成績,卻變相地成了黨委的“敗績”。沒有完成任務指標,則是黨委的成績(抓作風紀律抓得好,干部、黨員沒有或極少違規違紀的),但卻變相地成了紀委的“敗績”。所以,這紀檢案件任務指標不僅是基層紀委的一塊心病,也是基層黨委的一塊心病。
我們知道,給基層紀委下達干部、黨員違紀違規案件處理目標任務,是為了督促基層紀檢干部更好地履職盡責,也是為了讓人民群眾反映的違紀違規干部、黨員能得到及時處理,以正黨風,肅政風,其初衷其目的都無可厚非,但其任務指標的硬性化卻還是值得商榷的。
筆者認為,對基層紀委的案件指標,不能先入為主。先下達任務數,其弊有四:一是容易讓我們的紀檢干部為任務而任務,從而只重案件查處,放松平時教育;二是容易讓我們的紀檢干部產生湊數思想,很容易把一些雞毛蒜皮的事,牽強附會、生搬硬套地聯系到一起,濫竽充數,影響案件質量(這樣的事例網上時有暴料,有的讓人啼笑皆非,輿論大嘩);三是容易造成一些冤假錯案,把一些不夠檔次的上了檔次,把一些不夠條件的拼夠條件;四是容易讓案件多發地的基層紀委在任務完成的情況下產生慢作為,或把今年的案件留到明年處理,以保明年任務指標的完成。
那么,是不是基層紀檢工作就不能有任務指標了呢?當然不是。只是我們不能搞先入為主。我們可以以完成辦理已暴露出的案件比例來實施考核。這也符合中央提倡的“發現一起,處理一起,決不姑息遷就!钡囊。這樣,我們的基層紀委既不會去為尋找案件而“吹毛求疵”,也不會去為完成指標而“濫竽充數”,更不會因怕挨批評而造成“冤假錯案”。相反,會在很大程度上釋放基層紀檢干部的精神壓力,保證他們有良好的心態去履職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