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看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小編總結出來的一些心得與解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不收斂、不收手”要從重、加重處分
【原文】新條例在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中,將“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列入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
【解讀】“不收斂、不收手”,這已是十八大后反腐新聞中的高頻詞匯。
今年2月,中紀委在通報官員違紀查處情況時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的表述。查詢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省部級落馬官員在被開除黨籍的通報中被提及“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較于舊版紀律處分條例,新修訂的條例中將“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列入從重、加重處分的行列,亦可見中央對于嚴懲頂風違紀者的決心。
黨員犯罪,即使免于刑罰,仍將黨紀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黨紀要嚴于國法,這是在這份條例的修訂之前,中央高層就不斷釋放出來的修訂思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在受訪時表示,將黨紀與法律進行區分對待,鮮明體現了“紀在法前”以及“紀嚴于法”。“即使沒有違法,但可能會違紀,這對黨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條例規定,黨員犯罪,即使情節輕微,檢察院不起訴,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罰決定,但是依然要受到黨紀的處分。
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或開除黨籍
【原文】新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解讀】今年初,由中紀委和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輯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論述摘編》一書中,首次披露了諸多*關于反腐的論述。其中,*就曾提到一些人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紀律處分條例的修訂中,妄議中央大政方針被寫入,無疑也是更明確地嚴明了黨的政治紀律。
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被寫入
【原文】新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從塌方式腐敗到一系列腐敗串案、窩案,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搞圈子文化,這些都是近年來腐敗案件查處時遇到的突出特點。有媒體解讀,新版條例將十八大以來中央提出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要求和實踐成果轉化為法規條文,增加了“拉幫結派”等“負面清單”,有利于解決黨員對組織忠誠這個根本問題。
五種情形對抗組織審查或被開除黨籍
【原文】新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員的;(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解讀】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案例中,紀檢部門在辦案中遇到的“對抗組織審查”案例也不鮮見。中央紀委監察部曾通報稱,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據紀檢部門的通報,十八大以來,一些人甚至“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調查”。今次,將對抗組織審查的具體情形列入紀律處分條例,無疑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