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政府應該是什么樣的?應該是“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3月5日,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用四個詞清晰地勾勒出人民政府的定位、作用。
四個關鍵詞擲地有聲,“法治政府”被列于首位,個中深意值得我們細細體味。
什么是“法治政府”,政府工作報告有進一步闡述。即“憲法是我們根本的活動準則,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要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依法全面履行職責,所有行政行為都要于法有據,任何政府部門都不得法外設權。”
事實上,“法治政府”這個關鍵詞幾乎貫穿政府報告始終。從“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公布省級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到“讓各類企業法人財產依法得到保護”;從“讓法律成為勞動者權益的守護神”,到“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等等,均是從不同角度強調,“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不僅“不可任性”,還要依法治權。
法治是善治的根本。只有將權力納入法治的軌道,國家才能走向善治。
上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10年間,一批致力于中國法治建設的先行者們,篤志革新,砥礪奮進,致力完善新中國的法律體系,夯實中國法治建設的基礎。上百部法律得以制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寫入憲法。其后20多年里,執政者們逐步完善法律體系,僅去年,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法等法律15件,制定修訂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規38件。一代又一代人殫精竭慮、拼力突圍,為中國法治建設奮楫前行。
中國法治建設行船至今日,其重心不是在于法律體系的構建,而是要強化法律的地位,力糾有法不依,是要讓手握權力者不僅要“口中說法”,更要“心中有法”。所謂“舉頭三尺有神明”,“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尊,是敬重、敬畏。對于法律不是被動的遵守,而是主動的尊崇,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視法律為行動的準繩,視手中權力為人民所予、法律所授。
當下社會,官員們都會在許多場合熟練使用“法治”這個詞,但這個詞是否真正入腦入心,恐怕未必。我們依然可以看見,在一些地方,一些官員們一邊口中念念有詞要依法行政,一方面又動輒逾越法律,行強征、強拆、強遷之實;還有些官員,一面在臺上大唱“法無授權不可為”,一方面則在基層上演著“權力則是法力”;更有些官員,公開場合表態要敬畏法律、執法為民,私底下卻視法律為橡皮筋,任意調適,涉及到個人利益、集團利益,法律則可退讓。歸結到底,法律權威仍然沒有完全樹立。
今天,當我們梳理總理政府工作報告中的“法治”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