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2017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方案1】
為進一步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省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方案的通知》(建質〔2017〕57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制定我省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方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決定》等文件精神,鞏固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成果,圍繞“落實主體責任”和“強化政府監管”兩個重點,堅持企業管理與項目管理并重、企業責任與個人責任并重、質量安全行為與工程實體質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業改革與完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嚴格監督管理,嚴格責任落實,嚴格責任追究,著力構建質量安全提升長效機制,全面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二、總體目標
通過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以下簡稱提升行動),用3年左右時間,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工程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提高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工程技術創新能力,促進工程質量常見問題有效治理,較大以上安全事故有效遏制,精品工程創建活動有效開展,全省工程質量安全總體水平明顯提升,人民群眾對工程質量安全滿意度顯著提高。
三、重點任務
(一)落實主體責任。
1.嚴格落實工程建設參建各方主體責任。貫徹落實住建部、省住建廳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系列文件精神,嚴格執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強化主體責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號),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全面落實各方主體的質量安全責任和檢測機構的質量責任,特別是要強化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主體責任。
2.嚴格落實項目負責人責任。嚴格執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五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規定,建立檢測機構項目負責人質量責任制度,進一步完善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制度,嚴厲打擊項目經理、項目總監不到崗履職的行為,強化項目負責人的質量安全責任。
3.嚴格落實從業人員責任。建立從業人員誠信管理制度,強化個人執業管理,落實注冊執業人員的質量安全責任,對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除對責任單位實施處罰外,對相關從業人員按規定實施處罰;強化從業人員質量安全培訓,嚴格執行注冊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加強考核管理,規范從業行為;探索建立個人執業保險制度,加大執業責任追究力度。
4.嚴格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書面承諾、永久性標牌、質量信息檔案等制度;凡不按規定提交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的不得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凡未設立永久性竣工標牌、質量信息檔案不按規定移交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對項目負責人未按書面承諾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按規定實施處罰,并在省建筑市場誠信平臺公布不良行為和處罰信息。
(二)提升項目管理水平。
1.提升建筑設計水平。貫徹落實“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新時期建筑方針,倡導開展建筑評論,促進建筑設計理念的融合和升華。探索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評估制度。貫徹落實《建筑工程設計招投標管理辦法》,完善激勵機制,引導激發優秀設計創作和建筑設計人才隊伍建設。
2.提升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推廣應用水平。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推廣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82號),大力推進質量行為管理標準化和工程實體質量控制標準化。研究制定“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實施細則”及有關配套文件,完善工程質量管控體系,促進信息化與標準化融合發展,建立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體系。建立實施樣板引路制度,開展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示范工程創建活動,組織現場觀摩交流會,發揮典型示范的引路作用。制定并推廣應用簡潔、適用、易執行的崗位標準化手冊,將質量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崗位、每一名操作人員。
3.提升工程質量水平。修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控技術規程》(DB42/T636-2010),從設計、施工等環節入手,深入治理工程質量常見問題。完善質量投訴處理制度,加強工程質量投訴管理,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積極實施優質優價、優質優先政策,建立質量優秀企業贏得建筑市場的激勵機制,指導企業開展省建設優質工程(楚天杯)獎和國家級優質工程獎(魯班獎、國優獎)創建活動。
4.提升建筑施工本質安全水平。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和建筑施工揚塵治理活動。落實《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鄂建文〔2014〕70號)文件精神,深入開展建筑施工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推動建筑施工企業實現安全行為規范化和安全管理標準化,提升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技能。
5.提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風險管控水平。建立施工關鍵節點風險控制制度,強化工程重要部位和關鍵環節施工安全條件審查。構建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落實企業質量安全風險自辨自控、隱患自查自治責任。
(三)大力推動技術創新。
1.推進信息化技術應用。加快推進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和運營維護全過程的集成應用。推進勘察設計文件數字化交付、審查和存檔工作。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有效發揮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監管平臺作用,全面推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系統。
2.推廣工程建設新技術。加快先進建造設備、智能設備的推廣應用,開展省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和省級工法評選活動,大力推廣建筑業10項新技術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關鍵技術等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工程建設專有技術和工法,以技術進步支撐裝配式建筑、綠色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發展。
3.推進減隔震技術應用。加強工程建設和使用維護管理,建立減隔震裝置質量檢測制度,提高減隔震工程質量。
(四)健全監督管理機制。
1.加強政府監管。強化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管,重點加強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部位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強化縣域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加強層級監督指導,健全省市縣監管網絡。完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規范設計變更行為。總結部分市、州開展的監理單位向主管部門報告質量安全監理情況的經驗、做法,建立完善監理報告制度,充分發揮監理單位在質量安全控制中的作用。組織編制裝配式建筑質量安全監管要點、施工質量安全控制導則和檢測要點等技術指導文件,強化裝配式建筑質量安全管控。發揮省建筑市場誠信平臺作用,推進質量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和懲戒機制,強化信用約束。探索建立相關制度,推動發展工程質量保險。
2.加強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督促落實檢測機構脫鉤改制。加強檢測機構和人員管理,落實建筑材料、地基基礎靜載荷試驗數據自動采集、實時上傳制度。部署開展工程質量檢測市場專項整治,嚴厲打擊虛假檢測行為,大力整治檢測市場秩序,有效遏制虛假檢測報告,充分發揮檢測對工程質量安全的保障作用。
3.加強監督檢查。采取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和隨機檢查相結合模式,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制度,加大抽查抽測力度,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檢查。深入開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機械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為重點的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加大對軌道交通工程新開工、風險事故頻發以及發生較大事故城市的監督檢查力度。組織開展新建工程抗震設防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和減隔震工程。
4.加強隊伍建設。每年分期分批開展質量安全監督人員業務技能培訓,提升監督人員素質。加強監督機構人員考核管理,促進監督機構人員建設。將監督人員配置和經費保障納入省政府對各市、州政府質量工作考核內容,切實保障監督人員配置和經費。探索推進監管體制機制創新,不斷提高監管執法的標準化、規范化、信息化水平。鼓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進行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測。完善監督層級考核機制,落實監管責任。
四、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2017年3月?4月上旬)。
2017年3月底至4月中旬,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因地制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提升行動。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2017年4月14日前將實施方案報省住建廳。
(二)組織實施(2017年4月中旬?2019年12月)。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抽查抽測的基礎上,每半年對本地區在建工程項目全面排查一次;省住建廳每半年對全省在建工程項目進行一次重點抽查和提升行動督導檢查,并定期通報各地開展提升行動的進展情況。
(三)總結推廣(2020年1月)。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深入分析問題及原因,研究提出改進工作措施和建議,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對提升行動中工作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提高對提升行動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聯動機制,精心安排,細化措施,明確工作的重點、步驟和要求,扎實開展提升行動,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層級監督。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市、區)提升行動的領導和監督,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對工作突出的進行表揚,并總結推廣經驗。省住建廳將定期匯總各地提升行動開展情況,并予以通報。
(三)強化輿論宣傳。各地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網絡等形式,對提升行動的重要意義、進展情況以及取得的成效,進行廣泛宣傳,用客觀的情況、準確的信息向社會傳遞和釋放正能量,營造有利于提升行動的輿論氛圍。
【2017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方案2】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安全生產,人命關天。為進一步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精神,鞏固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成果,圍繞“落實主體責任”和“強化政府監管”兩個重點,堅持企業管理與項目管理并重、企業責任與個人責任并重、質量安全行為與工程實體質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業改革與完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嚴格監督管理,嚴格責任落實,嚴格責任追究,著力構建質量安全提升長效機制,全面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二、總體目標
通過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以下簡稱提升行動),用3年左右時間,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工程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提高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術創新能力,使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總體水平得到明顯提升。
三、重點任務
(一)落實主體責任。
1.嚴格落實工程建設參建各方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全面落實各方主體的質量安全責任,特別是要強化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主體責任。
2.嚴格落實項目負責人責任。嚴格執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五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規定,強化項目負責人的質量安全責任。
3.嚴格落實從業人員責任。強化個人執業管理,落實注冊執業人員的質量安全責任,規范從業行為,推動建立個人執業保險制度,加大執業責任追究力度。
4.嚴格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書面承諾、永久性標牌、質量信息檔案等制度,加大質量責任追究力度。
(二)提升項目管理水平。
1.提升建筑設計水平。貫徹落實“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新時期建筑方針,倡導開展建筑評論,促進建筑設計理念的融合和升華。探索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評估制度。完善激勵機制,引導激發優秀設計創作和建筑設計人才隊伍建設。
2.推進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完善工程質量管控體系,建立質量管理標準化制度和評價體系,推進質量行為管理標準化和工程實體質量控制標準化。開展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示范活動,實施樣板引路制度。制定并推廣應用簡潔、適用、易執行的崗位標準化手冊,將質量責任落實到人。
3.提升建筑施工本質安全水平。深入開展建筑施工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推動建筑施工企業實現安全行為規范化和安全管理標準化,提升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技能。
4.提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風險管控水平。建立施工關鍵節點風險控制制度,強化工程重要部位和關鍵環節施工安全條件審查。構建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落實企業質量安全風險自辨自控、隱患自查自治責任。
(三)提升技術創新能力。
1.推進信息化技術應用。加快推進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和運營維護全過程的集成應用。推進勘察設計文件數字化交付、審查和存檔工作。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推行工程質量安全數字化監管。
2.推廣工程建設新技術。加快先進建造設備、智能設備的推廣應用,大力推廣建筑業10項新技術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關鍵技術等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工程建設專有技術和工法,以技術進步支撐裝配式建筑、綠色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發展。
3.提升減隔震技術水平。推進減隔震技術應用,加強工程建設和使用維護管理,建立減隔震裝置質量檢測制度,提高減隔震工程質量。
(四)健全監督管理機制。
1.加強政府監管。強化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管,重點加強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部位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完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規范設計變更行為。開展監理單位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質量監理情況的試點,充分發揮監理單位在質量控制中的作用。加強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嚴厲打擊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推進質量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和懲戒機制,強化信用約束。推動發展工程質量保險。
2.加強監督檢查。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加大抽查抽測力度,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檢查。深入開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機械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為重點的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加大對軌道交通工程新開工、風險事故頻發以及發生較大事故城市的監督檢查力度。組織開展新建工程抗震設防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和減隔震工程。
3.加強隊伍建設。加強監督隊伍建設,保障監督機構人員和經費。開展對監督機構人員配置和經費保障情況的督查。推進監管體制機制創新,不斷提高監管執法的標準化、規范化、信息化水平。鼓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進行監督檢查。完善監督層級考核機制,落實監管責任。
四、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2017年3月)。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因地制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全面動員部署提升行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2017年3月31日前將實施方案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二)組織實施(2017年3月?2019年12月)。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強化責任落實。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抽查抽測的基礎上,每半年對本地區在建工程項目全面排查一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半年對本行政區域工程項目進行一次重點抽查和提升行動督導檢查。住房城鄉建設部每年組織一次全國督查,并定期通報各地開展提升行動的進展情況。
(三)總結推廣(2020年1月)。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深入分析問題及原因,研究提出改進工作措施和建議。對提升行動中工作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