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用地的續期因牽涉到千家萬戶的利益而備受關注,月19日晚,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通過官方微博對深圳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有關規定進行了詳細說明。
4月19日晚,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通過官方微博對深圳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有關規定進行了詳細說明:目前深圳需按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在國家規定的最長土地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圍內約定年期內,補交地價數額為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35%。
曾規定的土地使用權期限最短僅20年
深圳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表明,深圳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的先試先行者,于1982年出臺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首次規定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營性用地,并且規定了相應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業用地30年,商業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
1988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出臺實施,條例明確特區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和有償轉讓,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可采取協議、招標和公開拍賣三種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仍不得超過50年。1994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條例再次規定,土地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為50年。
更改最高使用年限為70年
1995年9月15日深圳修改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將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更改為70年。1996年,深圳發布《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的公告》,規定凡與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用地,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在1998年9月18日前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規定,自出讓合同規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順延即可,不須另簽合同或換發《房地產證》,其中需變更產權的,在辦理變更產權手續時確認、順延。
續期需補交基準地價35%
隨著深圳市最早一批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經營性用地(20年)的陸續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現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期滿的問題。為妥善解決該問題,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干規定》發布施行。明確上述用地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按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種延長方式就是補交地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在國家規定的最長土地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圍內約定年期內,補交地價數額為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35%。35%。
對于1995年9月18日后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何續期、是否需要交納地價等問題,深圳市正在研究制定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