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擬于7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對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墻的“禁止”“限制”措施。其中,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等新建、改建、擴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層以上部位設置玻璃幕墻。
兩類建筑禁止設置玻璃幕墻
《辦法》所稱建筑玻璃幕墻,是指由玻璃面板與支承結構體系組成的、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圍護墻。
為在城市規劃和建筑布局上縮小可能造成幕墻玻璃墜落和光反射的空間范圍,《辦法》注重從源頭加強防控,明確對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墻的“禁止”“限制”措施。
兩類禁止:禁止在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的外立面設置玻璃幕墻;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層以上部位設置玻璃幕墻。在三類建筑的二層以及以上部位設置玻璃幕墻的,應當采用具有防墜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墻下方周邊區域合理設置綠化帶、裙房等緩沖區域或者采用挑檐、頂棚等防護設施,分別是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廣場等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區域內的建筑;臨街建筑;下方有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
另外,廣州鼓勵建筑玻璃幕墻相關維護責任主體投保建筑玻璃幕墻的相關商業保險。
玻璃幕墻須每5年全面檢查一次
為確保玻璃幕墻的安全性,《辦法》對其驗收、管理等做了明確規定。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在建筑玻璃幕墻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不少于3年,外墻面防滲漏保修期不少于5年。
建筑玻璃幕墻的維護責任主體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需履行日常巡查和維護義務,并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在竣工驗收滿1年時,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此后每5年全面檢查一次;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后繼續使用的,每年全面檢查一次。
建筑玻璃幕墻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維護責任主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一旦維護責任主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且情況非常危急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緊急搶修,并采取圍蔽、安全隔離、維修更換等必要的措施,直至險情消除,由此產生的費用依法向相關維護責任主體追償。
此外,《辦法》還明確,建筑玻璃幕墻保修期滿后進行安全性鑒定、維修更換等的相關支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兩類禁止
1.禁止在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的外立面設置玻璃幕墻;
2.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層以上部位設置玻璃幕墻。
三類限制
三類建筑的二層以及以上部位設置玻璃幕墻的,應當采用具有防墜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墻下方周邊區域合理設置綠化帶、裙房等緩沖區域或者采用挑檐、頂棚等防護設施。
1.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廣場等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區域內的建筑;
2.臨街建筑;
3.下方有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