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廈門市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積分入學辦法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區教育局:
《廈門市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積分入學辦法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按要求制定本區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積分入學實施細則,報市教育局審核備案。
廈門市教育局
2017年1月11日
廈門市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積分入學辦法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通知》(廈府〔2014〕65號),現就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積分入學辦法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區教育局應采取積分的辦法,做好隨遷子女小學的入學工作。
二、積分入學辦法要堅持分區申請、區級實施、市級指導、公開公平的工作原則。
三、適齡隨遷子女參加積分入學的基本條件
隨遷子女父親(母親)在廈門務工、連續暫住和最近參加我市社會保險的年限達1年(含1年)以上,其中,申請在思明區、湖里區參加積分入學的隨遷子女的父親(母親)在廈門務工、連續暫住和最近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要滿2年。
四、積分計算辦法
入學積分按照基本分30分、實際工作生活積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計算積分。
(一)符合參加積分入學基本條件的,得30分的基本分。
(二)實際工作生活積分,總分70分,具體計算辦法如下:
1.隨遷子女父親(母親)在廈門暫住且務工超過積分入學基本條件規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2分,本項總分不超過12分;
2.隨遷子女父親(母親)參加我市社會保險超過積分入學基本條件規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4分,本項總分不超過24分;
3.隨遷子女父親(母親)在申請就學的行政區購置商品住房且其父(母)所占房屋產權的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得20分;
4.隨遷子女父親(母親)暫住地與務工地均在同一行政區,并在該區申請參加積分入學的,得9分。
5.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得5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已接受處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隨遷子女父母雙方均在廈門暫住、務工和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一方作為主申請方計算積分,另一方的在廈門暫住且務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按每年2分計算積分,但總分不超過10分。
五、積分入學程序
(一)提交申請。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可在暫住地或購置房產所在區,在規定時間內按所在區教育局公布的渠道和程序提出申請。
(二)公布積分排序。各區教育局組織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積分由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并向社會公示5天,接受監督。學生家長如對積分入學工作有異議可向各區監察部門或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投訴反映。
(三)公布招生學校學位。各區教育局根據招生計劃對全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學位數進行統計,在招收本區戶籍學生后,結合本區實際,核算出可接收隨遷子女入學的公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及其學位數,并向社會公布。
(四)志愿填報。組織經確認、符合積分入學條件的申請人填報入學志愿。
(五)派位入學。按照“積分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根據積分排序位次和填報的志愿順序,以電腦派位的方式安排入學,派位結果向社會公布。
六、隨遷子女申請入讀公辦學校,必須保證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及證件、證書真實有效,一經查實有弄虛作假的行為,取消其按本辦法在廈參加積分入學的資格。
七、積分計算、電腦派位工作要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群眾的監督。對積分入學工作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
八、各區教育局應根據本意見,科學合理地制定本區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積分入學的實施細則,并報市教育局審核備案。
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執行,有效期五年。《廈門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廈門市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積分入學辦法指導意見(暫行)的通知》(廈教綜〔201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