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2日從云南省彝良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19日對彝良縣洛澤河鎮原教師張某全猥褻兒童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全犯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張某全在彝良縣洛澤河鎮某鄉村小學任教期間(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7日),利用在學校教室內給學生上課的機會,以檢查李某、張某某、王某某、陶某某(四受害人均為女生,皆出生于2005年以后)作業為幌子,與上述被害人相鄰而坐的時候,強行對被害人張某某、陶某某各實施猥褻一次;對被害人王某某、李某實施猥褻多次。被告人張某全還以指導王某某、李某做作業為借口,在其辦公室內用同樣方法對王某某、李某各實施猥褻一次;在教學樓二樓的陽臺上對李某實施猥褻一次。事后,被告人張某全偶爾給予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等人1元至10元不等的現金或以告發即不允許被害人讀書進行威脅,防止被害人告發。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對四家各種經濟損予以賠償。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張某全自愿分別補償每家全部經濟損失各10000.00元,并委托法院工作人員從其住房公積金中代扣履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全無視國法,道德敗壞,采用卑劣下流手段對所教學的未成年幼女進行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罪。其身為人民教師,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應具有關心、愛護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等義務,但其卻為了滿足自己的性刺激、性欲望,在教室及其他場合對其負有教育、保護職責的數名女學生、且均為未滿12周歲的兒童實施猥褻,給被害學生造成難以彌補的心靈創傷,也對其他在場學生造成嚴重的心理影響。在審理中,被告人張某全雖坦白認罪,自愿補償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認罪悔罪表現,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決定對被告人張某全從重處罰。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校園安全環境,保護幼女的身心健康,打擊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服從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全表示認罪服從判決。
據了解,案發后,事發小學的三年級學生已經轉到小學本部上課,鎮里也從其他小學調了一名女教師到事發小學上課,并安排了一名生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