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教師身份的便利,強迫、引誘具有利益相關性的家長和學生繳費補課等行為,才應當被處罰。在此范圍之外的有償補課,應該屬于公職教師正常的業余活動。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爭議。一則報道高中物理老師在線補課,一小時收入近兩萬的新聞,讓一些人“羨慕嫉妒恨”,以至于嚴肅地談起了是否違規乃至違法的問題。每人一節課9元,一次課就有兩千多位學生聽課。“互聯網+補課”的威力無遠弗界。當然,互聯網+的輻射面再廣,也逃不過“法網”。
許多人最直接的反應是搬出教育部去年6月剛發布的《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下稱《嚴禁規定》),這個規定僅從標題就足以知道內容是什么。還有一些人訴諸地方教育主管部門的各種類似規定。基本結論是公職教師當然是不應該進行課外有償補課,而在線課程雖然將課堂從現實中搬到了網上,畢竟還是符合有償補課的基本特征。
但問題在于,同一個行為的法律規定并非只限于一部。許多行為背后實際上有一個法律的體系在規制。只看教育部的一份規定,或是地方教育部門的一項規定,不足以全面認識有償補課行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應該處罰。
公職教師有幾重身份,除了普通公民,還是事業單位人員和教師。后兩者相關法律分別有人力資源和保障部、監察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下稱《處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根據《教師法》規定,教師應受行政處分的僅限于不完成教學任務、體罰學生且不改正、品行不良影響惡劣等三種情況,并不包括有償補課的情形。而《處分規定》中與有償補課直接相關的罰則是“(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可能被處警告至開除等一系列處分。但是這一條中有一個前提條件是,“違反國家規定”。這里應該理解為“違反國家層面上的法律規定”,不能理解為教育部的規定,甚至也不能理解為國務院的規定。目力所及,中國并無國家法律禁止中小學公職教師有償補課。
當然,教育部的《嚴禁規定》和《處分規定》在效力上是同等級別,都屬于部門規章。《處分規定》雖無禁止有償補課的條款,《嚴禁規定》有明確規定后,是否應該遵從《嚴禁規定》?
這里存在兩個問題。首先從《嚴禁規定》的文本可看出,其立法目的在于減輕負擔、澄清不良的教育行風。這兩點也是傳統的有償補課模式常被詬病之處。完全禁止有償補課,相當于連同洗澡水一起把孩子潑出去,在很多情況下,屬于無奈之舉。但是在線補課卻未必存在此類弊端。一則大部分學生應屬于自愿上網補課,二則每人交納學費只有數元,難說存在利益勾連的問題。所以禁止在線有償補課未必符合《嚴禁規定》的立法目的。
更重要的是,《嚴禁規定》雖然是教育部的文件,但文件中要求各地教育部門出臺實施方案和處理辦法。也就是說《嚴禁規定》本身的實施效力取決于各地教育部門出臺的具體規定。地方教育部門在制定實施方案時,就必須遵守中央部委頒布的《處分規定》了。根據前述分析,《處分規定》罰則(六)并不限制所有有償補課。另外一條罰則是“(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這條實際上界定了哪些有償補課才屬于可處分的范圍,例如利用教師身份的便利,強迫、引誘具有利益相關性的家長和學生繳費補課等行為。在此范圍之外的有償補課,應該屬于公職教師正常的業余活動。對照之下,上述新聞報道中的在線補課應該屬于正常的業余活動。所以地方教育部門在針對公職教師有償補課出臺具體實施方案時,應該同時遵守《嚴禁規定》和《處分規定》,不能一律禁止所有有償補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