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新修訂的計生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至此,北京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根據條例的最新規定,今后,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女職工產假最多可延長3個月。加上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以及條例新增的30天生育獎勵假,女職工可累積享受最高長達7個月的產假。
剛剛表決通過的修訂版《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提出,本市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女職工產假最高可休7個月
據法晚記者了解,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振剛介紹,從前,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體包括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本市法規規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經單位批準可享受3個月獨生子女獎勵假。根據新的計劃生育政策,國家刪除了晚育和獨生子女的相關獎勵假,要求給予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和其他福利待遇。
為此,北京新修訂的計生條例中規定,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還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相當于用生育獎勵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
與此同時,劉振剛說,生育假制度應當在維護產婦和嬰兒身心健康與保障女職工就業平等權之間尋求適當平衡,同時考慮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單位的負擔能力,并與現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續性。因此,條例中增加一款,規定“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這主要考慮的是在不過度增加單位負擔的前提下給予用人單位和女職工靈活安排的時間。劉振剛說。
這意味著,女職工最高可享受長達7個月的產假。
增加15天配偶陪產假
與此同時,新修訂的條例中還增加了配偶的“福利”。規定,女職工配偶享受陪產假15天。此外,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婚假“3+7”天沒“縮水”
針對去年年底準新人扎堆登記“搶”晚婚假,法晚記者注意到,此次新修訂的計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并未讓婚假“縮水”。盡管條例中不再規定“職工晚婚的,增加獎勵假7天”。但卻增加了“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的規定。這意味著,新人的婚假與之前相比,仍然是3+7天,并沒有減少。
已領獨生子女證仍享10元獎勵
本著“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修訂后的計生條例中規定,已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受一系列獎勵和優待。包括,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光榮證之日起發至獨生子女滿十八歲止;此外,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18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此外,優待政策還包括,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等。
再婚夫妻可生“第三孩”
此次計生條例的修訂還細化了二孩兒之外的再生育政策。對于再婚夫妻,基于維護再婚家庭穩定和保護未育方初育權的考慮,條例中規定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婚前有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同時,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再婚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相關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需要提交的材料、辦理程序及期限,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生二孩取消四年生育間隔
值的注意的是,此前北京的計生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于二十八周歲。此次修訂后的條例中取消了生育間隔和年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