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熟工作多年的朱某,為了讓小學畢業的兒子能上當地一所“名校”初中,不惜“苦心”偽造房產證、土地證以求得入學資格,起初蒙混過關,順利拿到入學通知書,但很快敗露,自己也被起訴。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我知道錯了,我也是為了孩子上學,請法院從輕處理。”如今的朱某悔不當初。去年夏天,眼看著兒子即將小學畢業升入初中,在當地工作多年的常熟新市民朱某特別希望兒子能上當地一所“名校”,但發現自己的“新市民積分”無法讓孩子順利入讀,而家里的條件也無力購買該校的學區房,于是他想到一條偽造房產證的“捷徑”。
2015年6月29日,朱某通過路邊張貼的小廣告聯系到一個做假證的,用自己之前記下的這所名校施教區的一個真實小區名稱及門牌號碼為內容,購買了偽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各一本,然后拿著這兩本證件到相關部門為兒子辦理入學手續。
該校工作人員起初并未看出異常,就為朱某辦理了登記手續。入學通知書順利到手,朱某以為大功告成。誰知到了8月初,工作人員核對相關信息時發現,朱某提供的兩本權證在相關部門并無登記,懷疑是假證并報警。朱某自覺心虛,到公安部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后經常熟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常熟市土地登記所鑒定,這兩本權證均系假證。朱某兒子的入學通知書也被收回。
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已構成犯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本案的犯罪情節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判處朱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法官稱,依照《刑法》第280條第一款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實生活中,家長(微博)都非常重視孩子的教育問題,擇校之風盛行。該案中,朱某為讓子女上“名校”偽造房產證和土地證,不但無法讓孩子順利入學,其行為也已觸犯法律,受到法律懲處,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