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教育局關于做好市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邢教字〔2015〕41號
橋東區、橋西區教育局,市直屬初中學校:
為進一步規范市區義務教育招生入學行為,確保適齡少年兒童按時接受義務教育,結合我市實際,對市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抓好落實。
一、招生原則
公辦學校嚴格執行國家“劃片、就近、免試”的招生原則。民辦學校可以自主確定招生范圍、標準和方式,具體招生工作在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指導下進行。
二、招生辦法
(一)公辦小學招生
市區公辦小學的招生工作由橋東區和橋西區教育局分別負責組織實施。小學一年級招收新生為年滿6周歲(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適齡兒童。
(二)公辦初中招生
市教育局直屬公辦初中學校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其中對人戶一致的按政策執行,人戶分離的視情況安排,如片內學生人數超出學校容量,則人戶分離的由市教育局協調到周邊可容納學校就學。戶口遷入時間截止到6月20日。
具體要求和招生程序如下:
1.小學畢業生信息登記及核實
各市區小學完成畢業生戶口及家庭住址的調查登記工作,區教育局初審后,報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組織相關人員對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進行復核。
2.市教育局劃定市區公辦初中學校招生范圍
市教育局根據市區各公辦初中學校招生計劃和周圍生源分布情況,劃定每所公辦初中學校的招生范圍,將小學畢業生按家庭住址分配到相應的初中學校,于6月底前將學校劃片招生范圍和分配學生名單予以公布,同時由各公辦初中學校將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送達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3.初中一年級新生報到錄取
7月1日至7月7日,市區各公辦初中學校辦理新生報到手續,并核實新生的相關證明材料。
⑴市區戶口的學生:需攜帶戶口簿、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原件)、小學畢業證書。
學生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長期同住,戶口在一起的學生,戶口需遷入一年以上;對按城區規劃拆遷戶子女,可憑拆遷協議或回遷協議等相關材料,按當前實際居住地辦理入學手續。
⑵外來務工人員的子女:需攜帶戶口簿、房產證(或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協議原件)、工商營業執照或務工證、居住證(一年以上)、居委會證明、小學畢業證書。
⑶非市區小學畢業生符合到市區上初中條件的:于7月10日至7月20日,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辦理登記手續,分配情況于7月25日前通知各學校。
如父母雙方均喪失監護能力,可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由其法定監護人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入學。
4.匯總初一新生報到情況
7月10日前,市區各公辦初中學校將初一新生報到情況匯總后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
(三)民辦學校招生
依據有關規定,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范圍、標準和方式,但不得通過各種形式的選拔性考試、競賽等方式錄取新生。民辦中小學招生時間從7月份開始,不得提前。學校招生簡章、廣告需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四)邢臺市特殊教育學校招生
邢臺市特殊教育學校與普通學校同期招生,身體殘疾(聽障、視障、智障)不適宜在普通學校就讀的學生可以選擇到市特殊教育學校就學。學校對殘疾學生進行專業的教育和康復訓練,同時在校生可以享受“三免”,即免學費、課本費、住宿費。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宣傳引導。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絡、微信、微博等多種方式進行政策解讀,使之家喻戶曉,讓社會支持,讓家長理解,積聚工作正能量。倡導科學育人理念,引導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和人才觀,明白就近入學有利于適齡兒童、少年健康快樂成長,努力營造免試就近入學工作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二)規范招生行為。 嚴禁義務教育段學校組織任何形式的入學考試;嚴禁以任何理由收取“擇校費”、“贊助費”、“捐資助學費”等費用;嚴禁設立重點班、快慢班,學校要按規定隨機、均衡分班,要對帶班教師均衡編排;嚴格按市教育局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凡學校擅自突破招生計劃錄取的學生,不予注冊學籍;控制好班容量,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不超過50人,如有特殊情況須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全面取消特長招生,禁止以外語特長、體育藝術特長、少年班等名義選拔或變相選拔招收特長生。
(三)控制擇校生比例。每所學校招收擇校生人數原則上掌握在學校當年招生計劃總數的10%左右。從今年秋季開始,市直公辦初中學校公用經費均按學校劃片招生人數撥付(跨片擇校學生的公用經費撥付到原劃片學校)。非劃片招收的學生升高中時不得享受省級示范性高中分配生指標。各初中學校要將招收的擇校生不享受省級示范性高中分配生資格的政策通過書面形式告知每一位學生和家長,因招收擇校生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招生學校承擔。
(四)加強學籍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組織實施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工作,嚴格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原則,提高學籍管理信息化水平,為學生登記注冊及遏制學生無序流動等提供基礎性保障。要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生學籍管理,特別要加強區域外招收和轉入學生的學籍管理,對手續不齊全,不符合有關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嚴格控制學生非正常流動。
(五)嚴肅工作紀律。對提前進行招生、組織入學考試等違犯招生工作紀律,擾亂招生秩序,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學校,公辦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民辦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義務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