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關于印發《華僑子女在豫接受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教育部《關于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相關問題的規定》(僑文發[2009]5號)和《關于華僑學生在國內接受高中階段教育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僑發[2014]14號),為貫徹落實惠僑政策,切實保障我省華僑學生的權益,現將《華僑子女在豫接受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實施辦法》印發至各單位,請嚴格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華僑子女回國在豫接受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實施辦法
為弘揚中華文化,滿足華僑子女回國在豫接受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河南省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僑辦、教育部《關于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相關問題的規定》(僑文發﹝2009﹞5號)和《關于華僑學生在國內接受高中階段教育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僑發﹝2014﹞1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本實施辦法所稱華僑子女,是指取得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中國公民的適齡子女。
二、華僑子女回國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在河南省內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華僑子女,應當與當地居民子女同等享受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政策。
三、華僑子女回國在豫接受義務教育進行身份認定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僑務部門負責,并出具就讀證明;華僑子女回國在豫就讀高中階段教育進行身份認定由省政府外僑辦負責,并出具就讀證明。
四、華僑子女需在國內監護人的監護下就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所在地為監護人戶籍所在地。
五、國內監護人的選擇,原則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華僑本人的朋友的順序確定。
六、華僑子女可以在其監護人戶籍地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依據當年河南省中招政策進行錄取。高中階段學校錄取的華僑學生應按照規定繳納學費,收費標準與當地學生一致。
七、接收華僑學生的學校,要積極做好華僑學生的教育培養工作,關心照顧他們的學習和生活,促進他們全面發展、健康成長;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違規設立針對華僑學生的收費項目。
八、辦理就讀證明需提供的材料:
(一)就讀申請書。
(二)申請就讀華僑子女父母的有效身份證件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