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教育部、民政部日前要求,確保受艾滋病影響兒童醫療、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對推諉或者拒絕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入學、就醫,以及截留、冒領或不按照規定為艾滋病致孤兒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國家衛生計生委等3部門要求,進一步落實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醫療服務。各地要做好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醫療救治、救助工作,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落實首診(問)負責制,對診療服務中發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接診和處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者拒絕診治。
進一步落實受艾滋病影響兒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與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響兒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在學前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階段、高中階段和高等教育階段家庭困難學生的資助體系中統籌解決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資助問題,保證不讓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因家庭困難上不起學或輟學。
進一步落實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全面落實艾滋病致孤兒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時、足額為艾滋病致孤兒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并建立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確保將所有符合條件的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及時納入城鄉低保、特困人員供養范圍,做到應保盡保。
各地要依法加強對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隱私保護,未經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兒童的姓名、住址、學校、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公開。對于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信息的,依法進行處理。要教育和引導監護人和其他知情人避免將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的感染狀況和其他信息告知無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