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山西省制定出臺《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適用“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政策的實施細則(試行)》
為進一步推動全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走深走實,確保查糾整改工作取得實效,山西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認真落實全國教育整頓領導小組《關于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適用“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政策的意見》要求,于4月12日印發執行《山西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適用“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政策的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堅持以和*法治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的統一部署和省委的工作安排,在全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認真把握“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政策,充分體現對政法干警的關心和愛護。《實施細則》要求把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始終,讓政法干警充分認識和理解政策制定初衷,敢于直面問題、勇于修正錯誤;對主動向組織說明問題的,依規依紀依法從寬處理,對有問題而不主動向組織說明的,一經查實,從嚴處理。
《實施細則》明確了“自查”的九種認定情形和“被查”的認定處理,確定了從寬處理幅度應考量的因素,細化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及政務處分、司法處理的從寬界限,同時明確了“自查從寬”的研究決定和審核報備程序等。
下一步,山西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將加強政策宣講和解讀,建立健全監督、請示報告和會商研判機制,指導各級各部門解決實踐中遇到的政策適用問題,及時堵塞漏洞,提高政策適用的精準性和實效性。
篇二
一、“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政策的目的是什么?
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依規依紀依法適用“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政策,是為強化政策引導,增強政法干警早報告問題、早解決問題的決心和自覺,是對政法隊伍的關心、愛護與信任。要把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始終,讓政法干警充分認識和理解政策制定初衷,敢于直面問題,敢于修正錯誤。
二、“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政策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堅持以,深入貫徹落實*法治思想、關于政法隊伍建設的重要指示和訓詞精神、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管黨治警要求和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嚴格遵循《關于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適用“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政策的意見》,準確把握“三個區分開來”,注重政法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進一步強化政策指導,依規依紀依法適用,“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政策,通過教育大多數,懲處極少數,不斷凈化政法隊伍,確保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
三、“自查”和“被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1).自查從寬被自查從嚴心得體會范文(四篇)
自查從寬被查從嚴心得體會X月X日,我獄召開了警察隊伍教育整頓查糾整改環節動員部署會議,會上,監獄長對學習教育環節工作情況進行了問題分析、總結經驗,并研究部署下一步教育整頓查糾整改工作,傳達實施方案。X月X日,監區再次開展查糾整改動員會,向每名干警傳達了會議精神,學習查糾政策。通過政治教育強覺悟。按照學習規劃要求,通過深入學習《中國共產黨章程》、《*談治國理政》、*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論述......查看更多
(2).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政策學習心得體會(三篇)
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政策學習心得體會一篇為進一步推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走深走實走細,確保查糾整改環節取得成效,4月16日,雙灤區人民法院召開了寬嚴政策大宣講活動。通過這次學習,我深刻認識到,開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是深入貫徹落實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是中央政法委交付給我們的一項緊迫而重大的政治任務,是對我們政治擔當和履職能力的一次重要檢驗。我們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時代使命感,深入開展政法隊伍...查看更多
(3).自查從寬他查從嚴心得體會范文(通用兩篇)
篇一4月19日市公安局召開全市公安隊伍教育整頓工作推進會。會議指出,要認真學習領會中央第八督導組組長蔣卓慶同志深入撫州公安調研督導時的講話要求,貫徹落實全國、全省、全市教育整頓工作推進會議精神,總結學習教育環節成效,研究部署查糾整改環節任務,持續推動全市公安機關隊伍教育整頓工作走深走實。一是要通過政治教育加強覺悟。以最高的政治站位理解教育整頓的重大意義,要緊扣“八個問題”、強化“八個認識”,要按照...查看更多
(4).公安自查從寬他查從嚴心得體會(三篇)
公安自查從寬他查從嚴心得體會 1在全國公安機關開展“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教育整頓,是貫徹落實黨在*的建警治警方針。從政治上建設和掌握公安機關的重要舉措。是鍛造“四個鐵一般”公安鐵軍、履行好*使命任務的必然要求。對推動全警實現革命性鍛造和重塑重大意義重大、影響深遠。通過政治教育加強覺悟。通過深入學習《中國共產黨章程》,談治國理念…..深刻領會學習總重要訓詞精神。真正把“對黨忠誠,服務...查看更多
重點清查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兩面人”,徹查黑惡勢力,“保護傘”,深查執法司法腐敗,嚴查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的腐敗行為。聚焦群眾反應強烈的熱點、制約嚴格公正執法司法的堵點和影響政法隊伍建設的難點,集中清查“六大頑瘴痼疾”,即,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違規經商辦企業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商活動;違規參股借貸;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法官檢察官離任后違規從事律師職業,充當司法掮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