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住建廳等六部門發布《關于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提出,加大政府對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的投入,各地可將人才住房納入共有產權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承購人產權份額原則上不低于50%。
《指導意見》明確,共有產權住房面向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城鎮無房家庭(含單身居民)供應。各地應將符合條件的人才、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在粵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納入共有產權住房的供應范圍,每戶家庭只能購買一套。《指導意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關于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決策部署,加快完善我省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滿足住房困難群眾的基本住房需要,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以,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深化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突出住房民生屬性,在人口流入集中、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住房困難群體數量較多的城市穩步發展共有產權住房,切實解決住房困難群體的基本住房問題,實現住有所居,加快完善我省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二) 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加大政府對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的投入,制定和落實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設和管理的政策措施,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堅持因地制宜、以需定建。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地級以上市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困難群體住房消費能力,結合實際制定共有產權住房供應計劃,合理安排建設規模,有序組織推進。
堅持產權清晰、規范運營。明確政府和個人產權比例,規范產權登記,產權流轉實行封閉運行。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對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嚴把準入和退出關,確保各類信息公開。
二、規范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管理
(三)明確房源性質。共有產權住房是由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優惠支持,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供應,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產權,并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的政策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四)明確面積標準。共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各地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建筑套型和建筑面積標準。
(五)制定供應計劃。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地級以上市在摸清城鎮住房發展現狀、供需結構、共有產權住房潛在需求的基礎上,統籌考慮當地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共有產權住房供應計劃。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要求,結合城市功能定位、產業布局和需求分布進行選址,優先安排在配套設施較為齊全、住房需求較為集中的區域。
(六)建立籌集渠道。共有產權住房主要采取以下渠道籌集:一是政府組織集中建設;二是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三是通過“限地價、競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四是在城市更新、“三舊”改造項目中配建;五是收購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六是轉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七是接受捐贈等其他合法途徑籌集。各地可結合實際探索開展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和自籌資金建設共有產權住房。
(七)確保住房品質。共有產權住房應加強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環節的質量把關,保證住房質量。配套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共有產權住房應實施全裝修成品交房。
三、規范共有產權住房分配管理
(八)明確供應對象。共有產權住房面向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城鎮無房家庭(含單身居民)供應。各地應將符合條件的人才、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在粵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納入共有產權住房的供應范圍。每戶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各地可將人才住房納入共有產權住房。
(九)明確產權比例。承購人的產權份額為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占評估價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政府產權份額應由國有機構代為持有(以下簡稱代持機構)。
(十)規范價格管理。共有產權住房的評估價格,采用代持機構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等方式,參考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確定。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根據不同的建設籌集方式確定: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價格;通過政府組織集中建設及其他方式建設籌集的,銷售價格應綜合建設、財務、管理成本、稅費和利潤以及承購人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在產權轉讓或退出時,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則根據屆時評估價格確定。
(十一)規范申請審核。共有產權住房申請人應如實申報家庭住房、財產、收入等情況。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銀行、證券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資格審核等住房保障工作。各地要建立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受理與審核工作流程,推行并聯審核模式,推進部門信息資源共享,提高審核效率。
(十二)規范分配方式。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地級以上市應結合需求及供應能力,采取按房配售或輪候配售制度。申請人的配售排序,可通過綜合評分、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符合有關規定的優先供應對象,應予以優先安排。
(十三)規范合同簽訂。承購人應與代持機構、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應明確產權份額、使用規定、轉讓限定、抵押約定、繼承約定、違約責任等內容。明確承購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不得分割個人產權份額以及增購政府產權份額。明確承購人購買、轉讓共有產權住房所產生的稅費,代持機構不承擔,由承購人或轉讓雙方按照相關規定繳交。承購人已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書面承諾在規定時間內騰退。購房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
(十四)規范產權登記。共有產權住房的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共有情況欄標注“共有產權住房”,在附記欄列明全體共有人、按份共有各占有的比例等內容。
四、規范共有產權住房供后管理
(十五)規范住房使用。承購人享受與購買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待遇。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區的,應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務、承擔同等義務。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不得在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間設置圍墻等物理隔離進行區別對待。承購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繳納按照整套共有產權住房全部產權建筑面積計算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并享受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的相應權利。承購人不用繳納政府產權部分的租金。承購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共有產權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轉借、長期閑置、改變用途、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功能和質量安全。承購人在使用共有產權住房期間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應按本意見相關規定進行產權轉讓或退出。
(十六)規范產權轉讓。原則上承購人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的,允許轉讓其所持有的全部產權份額,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調整轉讓年限規定。承購人需轉讓的,應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代持機構提交轉讓申請。該承購人所持有的產權份額原則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代持機構通過綜合評分、搖號抽簽等方式,轉讓給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增值收益歸承購人所有。轉讓時成交價格低于原購買價格的,代持機構不予補償差價。
(十七)規范產權退出。承購人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不滿規定年限,因特殊原因確需退出的,應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代持機構提出申請。該承購人所持有的產權份額原則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代持機構通過綜合評分、搖號抽簽等方式,轉讓給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增值收益歸代持機構所有。退出時成交價格低于原購買價格的,代持機構不予補償差價。因特殊原因確需退出的情形由各地自行確定,必要時可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代持機構予以回購。
(十八)規范產權抵押。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和代持機構可依法將擁有的產權份額用于抵押。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依照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依法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十九)規范產權繼承。承購人亡故,其繼承人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可繼承共有產權住房個人份額;繼承人不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按本意見相關規定進行產權轉讓或退出。
五、 加強政策支持
(二十)加強用地保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地級以上市要依據當地共有產權住房供應計劃,確定共有產權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規模,編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列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用地指標由省統籌保障。要做好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儲備并落實到具體地塊,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供地。
(二十一)加強財政金融稅費支持。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地級以上市要統籌用好住房保障等各級財政現有資金,并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資金投入,支持共有產權住房建設。共有產權住房籌集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共有產權住房的特點,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依據商業可持續原則,完善信貸管理制度,改進金融服務方式,積極支持共有產權住房建設和消費。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承擔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企業在資本市場通過發行債券等金融工具融資。
六、 加強組織保障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地級以上市要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組織制訂實施細則和供應計劃,有序推進共有產權住房相關工作。實施細則和供應計劃要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會同省有關單位加強指導,共同推動共有產權住房工作穩妥有序開展。
(二十三)明確部門職責。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共有產權住房的組織實施工作,將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納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推進部門信息資源共享;結合當地實際,指定事業單位、國有機構或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社會組織,負責承辦共有產權住房的需求調查、登記、建設籌集、運營管理和維護養護等事務。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銀行、證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共有產權住房工作。
(二十四)加強監督管理。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牽頭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共有產權住房申購、使用、轉讓、退出等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違規申購、使用、轉讓共有產權住房的,以及按照合同約定必須退出但拒不退出的行為,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將違規信息納入住房保障領域信用體系。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違規代理共有產權住房出租業務的行為,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十五)加強宣傳引導。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地級以上市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合理預期,為推進共有產權住房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本指導意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