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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新能源汽車政策及補貼標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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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于江門市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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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按照《轉發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粵財工〔2019〕74號)、《轉發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粵財綜〔2019〕55號)、《關于印發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518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下達2016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專項資金計劃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649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補貼對象和標準

(一)補貼對象和產品

補貼對象為2016-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購買或直接向生產廠家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補貼產品為初次注冊登記地在我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二)補貼額度和標準

全市采用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標準。具體為: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地方單車補貼標準額(省、市、縣三級財政購車補貼總和,以下簡稱“地方補貼”)不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標準額(以下簡稱“國家補貼”)的100%。

2.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間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單車標準不超過國家補貼的50%。

3.2019年6月26日 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公交客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貼標準不超過國家補貼的50%;對初次注冊登記的其他新能源汽車(其他新能源汽車是指除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以外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補貼。

4.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單車的補貼總額(國家補貼加地方補貼),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

二、補貼須滿足的條件

申請補貼的車輛須滿足以下條件:

1.車輛應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在本市初次登記注冊且未過戶到初次注冊地以外地區,注冊地與申請地一致。

2.生產廠商或經銷商已完成車輛銷售、開具發票,消費者完成車輛上牌,車輛已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并按規定接入政府或生產企業建立的監控平臺。

3.車輛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其中,對行駛里程有要求的車輛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車輛所有人為“非個人用戶”(作業類專用車除外)申請補貼的,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

(2)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間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車輛所有人為“非個人用戶”(作業類專用車除外)申請補貼的,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并在達到3萬公里之日起2年內申請地方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的年度執行。

(3)2018年2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車輛所有人為“非個人用戶”(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除外)申請補貼的,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2萬公里并在達到2萬公里之日起2年內申請地方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的年度執行。

4.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間銷售的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至2021年12月31日運行不滿足2萬公里的不再給予地方補貼。

5.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銷售上牌的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從注冊登記日起2年內運行不滿足2萬公里的不予補貼。

6.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間,車輛已過戶并涉及非個人用戶的,累計行駛里程均需達到3萬公里才可申請補貼。

7.已申領補貼的個人購買車輛,累計行駛里程未達到3萬公里的不得過戶給非個人用戶。

8.申請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同一產品全國平均銷售價格的30%。

三、補貼資金承擔機制

(一)新能源公交車

1.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公交客車省以下財政補貼資金在市區公交優先發展專項資金和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中統籌解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蓬江區、江海區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公交客車省以下財政補貼資金,由市本級與蓬江區、江海區按50:30:20比例分擔;新會區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公交客車省以下財政補貼資金,由市本級與新會區按稅收分享比例分擔。

2.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臺山市、開平市、鶴山市、恩平市的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公交客車省以下財政補貼資金均由各市財政承擔。

(二)燃料電池汽車

1.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初次注冊登記的燃料電池汽車省以下財政補貼資金,由市本級與各區按稅收分享比例分擔。

2.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臺山市、開平市、鶴山市、恩平市初次注冊登記的燃料電池汽車省以下財政補貼資金均由各市財政承擔。

(三)其他新能源汽車

1.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初次注冊登記的其他新能源汽車省以下財政補貼資金,由市本級與各區按稅收分享比例分擔。

2.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臺山市、開平市、鶴山市、恩平市初次注冊登記的其他新能源汽車省以下財政補貼資金均由各市財政承擔。

四、資金申請與撥付

(一)申請與核查

1.申請

市、縣(區、市)兩級發展改革部門發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核查通知(三區公交領域的新能源客車申請核查、清算撥付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

補貼對象按照核查通知要求,在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個人購車用戶向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發展改革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單位購車用戶向單位注冊地發展改革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其中,補貼對象為個人的可以委托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代為提交申請資料。申請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1)車輛購銷發票復印件;

(2)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3)汽車生產廠商提供的車輛行駛里程文件(非個人購買者提供);

(4)汽車生產廠商或銷售商提供的車型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及有關技術數據文件;

(5)汽車生產廠商或銷售商提供的車型銷售獲得國家補貼在全國各省(市、區)銷售價格情況(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價格的算術平均價格和加權平均價格等);

(6)汽車生產廠商或銷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車產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實性承諾;

(7)個人購車用戶需提供購車者身份證或居住證(暫住證)復印件,單位購車用戶需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由汽車銷售機構代辦的,除以上材料外,還須提交汽車銷售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由車主簽字確認的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委托書(附件1.1)等材料。

2.核查

市、縣(區、市)兩級發展改革部門將申請材料匯總,委托第三方機構審核。審核結果在市、縣(區、市)兩級發展改革部門政務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市發展改革局,抄送同級財政局。上報的材料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報告:包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數量、車型、運行效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等;

(2)《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匯總表》(詳見附件1.2)、《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資金核查信息明細表》(詳見附件1.3);

(3)第三方機構核查報告;

公示有異議的,市、縣(區、市)兩級發展改革部門視情況再次委托第三方機構重新進行核查并處理。

(二)清算與撥付

1.清算

市發展改革局匯總各地申請材料后,下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清算計劃(以下簡稱“清算計劃”),并向市財政局報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清算方案。

市財政局根據清算方案,向各市(區)財政局下達資金清算文件,做好省級資金清算、市級資金配套安排工作。

各市(區)財政局根據市財政局的資金清算文件,及時將“地方補貼”(含本級配套部分)足額落實到位。

市、縣(區、市)兩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清算計劃發出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清算通知(以下簡稱“清算通知”)。

補貼對象按照清算通知要求提供清算所需材料。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1)車輛所有人為單位的,需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行駛證的復印件(均需加蓋單位公章,每車一套資料);

(2)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需提供車主本人身份證或居住證(暫住證)、銀行卡(儲蓄卡,注明開戶支行名稱)、行駛證的復印件(均需車主簽名,每車一套資料);

由汽車銷售機構代辦的,除以上材料外,還須提交汽車銷售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由車主簽字確認的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委托書(附件1.1)等材料。

2.撥付

市、縣(區、市)兩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清算材料審核無異議后將地方補貼撥付補貼對象。

五、資金管理和監督

(一)市發展改革局將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對新能源汽車運行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資金使用結果開展績效評價。

(二)對于惡意騙補的企業和個人,將納入黑名單,列入江門市公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施聯合懲戒。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提供虛假材料、產品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情況的,將收回或扣減相應財政補貼資金,并視情節輕重采取暫停地方補貼,取消商標車型在我市推廣應用資格,取消生產、銷售企業和產品在我市推廣資格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四)對協助企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其他要求和規定

(一)汽車生產廠商應當如實向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提供在我市銷售車型的車輛獲得國家補貼、在全國各省(市、區)銷售價格情況、全國平均價格(包括加權平均價格和算術平均價格,計算時去除最高和最低價格)等有關情況,必要時提供合同及發票。

(二)各市(區)政府應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切實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組織實施工作。各市(區)應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各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下達項目清算計劃。

(三)各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每年8月份向市發展改革局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包括上一年度的推廣情況、本地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下一年度的推廣計劃等。

(四)各市(區)可在本實施細則基礎上制定補充規定,并及時配套相應的本級財政補貼資金。

(五)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11月25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執行,國家和省若出臺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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