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才購房和租房補貼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蓮城人才行動計劃>的通知》(潭市發〔2018〕13號)及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對每年在我市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與我市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未享受我市住房優惠政策的人才,對其在市城區范圍內購房或租房的給予貨幣補貼。
第二章 購房和租賃補貼
第三條 新引進到湘潭市企業和市屬科研院所全職工作的A、B、C、D類高層次人才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別給予100萬元、70萬元、50萬元和15萬元購房補貼,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支付。其中所購房屋總價低于補助標準的,按實際購房價予以補貼。
申請購房補貼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購房補貼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登記備案的湘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完稅發票;
(四)相關部門出具的人才認定證明材料;
(五)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當年在湘潭市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或養老保險證明材料;
(六)所購房屋五年內(自完稅之日起算)不得交易的承諾書。
第四條 新引進到我市優勢主導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企業工作的正高職稱人員(特級技師),副高職稱人員(高級技師)和博士研究生(碩士文憑必須為全日制),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入職或畢業5年內在潭首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購房價的12%、10%、5%、3%,一次性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8萬元、3萬元、2萬元購房補貼,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支付。
申請購房補貼,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購房補貼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登記備案的湘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完稅發票;
(四)首次購房證明(首次購房的認定以個人為單位);
(五)相關部門出具的人才認定證明材料;
(六)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當年在湘潭市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或養老保險證明材料;
(七)所購房屋五年內(自完稅之日起算)不得交易的承諾書。
第五條 新引進到湘潭市企業和市屬科研院所全職工作的A、B、C、D類高層次人才,不在潭購買住房的,分別給予每月10000元、5000元、3000元、1500元租房補貼,補貼發放時間不超過3年。
申請租房補貼,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租房補貼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相關部門出具的人才認定證明材料;
(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當年在湘潭市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或養老保險證明材料。
第六條 符合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申請人,應到湘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湘潭市房產交易中心補貼專用窗口提出申請。具體流程如下:
(一)申報。申請人將補貼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報送至市房產交易中心;
(二)審核。市住建局房產交易中心初審后,市人社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復審,提出擬補貼對象名單報市委人才辦審定;
(三)公示。將擬補貼對象名單在市級媒體或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資金撥付。公示無異議的,市財政局應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給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將購房補貼款撥付至個人賬戶,并作好相關記錄。
提交補貼申請的時間為每年第四季度。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或提出的申請不符合條件、未在規定時限內補正的,視為放棄補貼資格。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七條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蓮城人才行動計劃>的通知》(潭市發〔2018〕13號)出臺之日起購買新建商品房的,才能按照本辦法申請購房補貼。
獲得購房補貼的申請人,在五年內(自完稅之日起算)將其所購房屋轉讓(含注銷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須全額退還購房補貼后方能辦理不動產轉讓登記手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注銷手續。
第八條 對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申報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依法追繳補貼經費,不再享受湘潭市政府各類財政支持,并提請納入信用湘潭誠信體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