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合肥市推動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若干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以及財政部等國家部委完善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等文件精神,大力發展綠色交通,支持綠色出行,推動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勵節能減排
整車生產企業新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下同),依據車輛年度實際運行碳減排情況給予一次性減排獎勵,標準為乘用車、物流車、客車減排每千克碳分別給予整車生產企業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獎勵(碳減排量按附件標準計算)。(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二、支持充換電設施運營
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合肥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投資運營有限公司平臺,下同)并經具有資質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公共充電設施,且充電服務費按照發改部門核定范圍執行的,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運營商不高于0.6元/kWh的獎勵(不超過發改部門核準的充電服務費上限)。(責任單位:市城鄉建設局)面向社會提供充換電服務且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并經具有資質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公共充換電設施,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運營商不高于0.6元/kWh的獎勵。(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三、降低運營成本
對運營新能源汽車的單位用戶,運營規模不少于100輛,且單車行駛里程達到1萬公里的,對其新購置的新能源汽車給予3000元/輛的一次性運營獎勵。對新購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車的個人用戶,給予2000元的電費獎勵,轉讓、過戶外地的車輛不予獎勵,個人用戶當年不重復享受。(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四、加快推廣應用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
建設完善純電動巡游車充電服務設施,加快實施出租汽車“油(氣)改電”換購計劃,對純電動巡游車運營給予一次性補助,對油氣雙燃料巡游車提前報廢更新為純電動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依據《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推廣應用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的實施意見》(合政辦〔2019〕9號)執行。(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五、優化使用環境
新能源汽車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點)每天免費停2次,每次不超過5小時;在市區道路臨時泊車位停車2小時內免費,超過2小時減半收費。電動物流用車可在城區地面道路行駛,1.5噸以下從事公共服務、應急搶險等特殊行業的電動物流車可在高架道路、立交橋上行駛。市公安交警部門應依據電動物流車車輛種類及使用性質發放市區禁行道路通行證。(責任單位:市政府國資委、市公安局)
六、支持研發創新
鼓勵企業建設國家、省市新能源汽車技術創新中心。支持“車電分離”等新型商業模式發展,鼓勵企業進一步提升整車安全性、可靠性,對整車企業開發具有先進底層操作系統、電子電氣系統架構和智能化網聯化特征的全新新能源汽車整車或平臺,給予實際研發費用的30%補助,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對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新開發的性能優化的動力電池產品,經審核認定,給予實際研發費用的30%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七、建立動力電池回收處理體系
支持企業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系統,回收處理本地整車配套及生產的動力電池,按回收電池電量給予不高于20元/kWh的回收獎勵,單個企業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八、支持產業鏈培育
對單個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新引進新能源汽車產業鏈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對于新能源汽車產業鏈智能化改造項目,最高給予設備投資額20%的獎補,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16〕90號)、《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的通知》(合政辦〔2017〕35號)同時廢止。本政策與市級其他專項政策同類條款,原則上不重復享受。國家新出臺有關標準和規定,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調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