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目前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停車收費標準
按照淄價字〔2017〕34號規定:主城區實行政府定價的公共停車場分計時收費、計次收費,計時收費時:小型汽車4小時內每車次3元,每超過4小時加收1元。大型汽車4小時內每車次4元,每超過4小時加收2元;計次收費時:小型汽車4小時內每車次3元,超過4小時每車每小時1元,停車時間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收費。大型汽車4小時內每車次4元,超過4小時每車每小時2元,停車時間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收費。 另外,停放時間不超過15分鐘(含)的,免收停車服務費;超過15分鐘的,按實際停車時間計費。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
按照淄價字〔2017〕33號規定:下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1、汽車站、火車站、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游景區(點)等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配套停車場;
2、公立醫療、文化、體育、教育、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機構、公益服務場所配套停車場;
3、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的停車場;
4、其他應當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
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情況
按照淄價字〔2017〕33號規定: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消防、搶險、救災、救護以及殘疾人專用車輛(持有效證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免費的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