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服務收費實行計時、計次或包月三種計費方式。國家機關查封、扣押的車輛停放費實行計次收費(依法律、法規或有關文件規定由查封、扣押機關承擔停車服務費的,其計費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道路停車泊位除對周邊居民長期停車可實行包月收費外,應當實行計時收費方式。其他停車場由經營者按照車位供求狀況自主選擇計費方式。鼓勵停車需求旺盛、車位緊張的停車場實行計時收費。
(一)計時收費
停車場應當安裝合格的計時收費管理裝置。
1.以小時為計費單位,連續停放累計計時收費,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
2.一次停放橫跨兩個時段的,按兩個時段標準分別收費,不足一個計費單位的按一個計費單位收費。
3.設置24小時內連續停放累計計時最高收費標準。
(二)計次收費
1.按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對應白天和夜間時段的收費標準計次收費。
2.每次時限為12小時,超過12小時重新計次。
3.一次停放橫跨兩個時段的,按進入停車場時段的收費標準一次收費。
(三)包月收費
車輛長期停放,可以實行包月收費。道路停車泊位對周邊居民按月收費的,收費標準參照周邊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室內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執行。其他包月收費由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