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辦理是指離婚登記的辦理。離婚辦理有兩條途徑,第一,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第二,法院訴訟離婚。離婚登記要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來辦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辦理必須是雙方自愿離婚,才能準予離婚。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有所不同。
協議離婚: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3、批準。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準予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訴訟離婚:1、起草起訴狀;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1、雙方身份信息(身份證或者戶口本)2、結婚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審查表)3、小孩身份信息(小孩身份證或出生證明或者戶口本)4、起訴狀(陳述你的離婚的訴訟請求)5、證據材料(證明你們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的證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