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辦理二胎準生證的流程:
1、符合條件的夫妻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再生育表》;
2、經生育管理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
3、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二孩生育證明,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二、可以生育二胎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并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并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并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十一)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并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三、《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辦理二胎準生證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夫妻,可以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再生育表》,經生育管理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二孩生育證明,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為女方戶籍所在地。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為男方戶籍地。
女方離開戶籍地,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經女方戶籍地向現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續后,可由現居住地進行生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