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對“全面二孩”時代的產假、婚假等做出新規定。該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育調節」
第九條 一對夫妻已有兩個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 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沒有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的;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沒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 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
●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款第(四)項規定。
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條 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回國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
在我省定居的華僑配偶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者臺灣地區居民,適用本條例規定,但夫妻雙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臺灣地區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內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外國公民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批準并發給生育服務證。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 患有會造成下一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應當采取長效避孕措施;已懷孕的,應當終止妊娠。
第十七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以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 孕情檢查和接受隨訪服務;
● 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避孕劑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 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 輸卵管、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 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輸卵管、輸精管吻合手術;
● 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第十八條 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假期。接受絕育手術一方需另一方照顧的,另一方所在單位可以給予五日至七日假期。
「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任期責任制。計劃生育工作情況應當作為考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績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累計三次被評為縣級以上計劃生育先進工作者的,享受同級勞動模范待遇。
對鄉(鎮)計劃生育專職人員實行崗位津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優待與獎勵」
第三十四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十四周歲以前,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次性領取不低于一千元的獎勵費,并享受相關的優待與獎勵。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
一方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工作人員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數;
雙方均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五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生育兩個女孩并已絕育的家庭,享受下列獎勵與優惠:
● 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
● 在培訓、就業、就醫、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給予優惠;
● 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
● 實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補助費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補助費;
●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各級財政按規定給予補助;
● 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生育兩個女孩并已絕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獎勵與優惠外,還領取不低于三千元的獎勵費,費用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四十一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 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時已達到法定婚齡,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個月內補辦結婚登記的,免予征收;
● 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征收;
● 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征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個人年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前款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多生育的子女為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會撫養費時按一個子女數計算。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選為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五十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任期責任制的,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社會組織未執行本條例規定的,不得評為年度精神文明先進單位或者其他榮譽稱號;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領導責任,給予處分。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子女數,含送養、遺棄的子女,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所指的殘疾兒的確認,必須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不孕(育)癥和喪失生育能力的確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保健機構的醫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