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工作要求,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制定了《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為您帶來《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歡迎瀏覽!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工作要求,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各級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決策部署,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召開年度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健全由政府正職或常務副職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內容的消防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編制、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采取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的整改報告,在7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決定,并組織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性公共服務屬性,按照有關標準落實隊員編制,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根據專職消防隊員高危職業工種性質,落實其工資、津貼、保險、福利待遇和高危補助;
(六)統一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征用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在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時嚴格把好消防安全內容審核關,對沒有消防專項規劃內容的城市總體規劃不得批準實施;
(三)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及時提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修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第八條 市、縣級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專項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三)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四)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年度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三合一”等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五)組織排查整治火災隱患,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對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七)按照立法權限,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及時提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第九條 鄉鎮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及業務經費納入鄉鎮財政預算保障;
(三)及時編制、修訂消防專項規劃,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規劃、村莊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并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組織工作人員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定期主持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地區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情況。其他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專項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在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風景名勝區等設立的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參照履行同級別政府及其負責人的消防安全職責,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第三章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工作,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職責和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建立志愿消防組織;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每年組織對消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積極推廣采用先進的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和產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制修訂行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標準,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要素,完善相關制度和標準,并組織實施;
(四)定期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部署督促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單位制訂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六)督促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自查評估、安全承諾、設施維保、電氣檢測、油煙道清洗、消防培訓,建立微型消防站;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負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凡審核認定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準開辦。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影響消防安全的,應當會同公安消防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原批準。
(一)公安機關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開展消防監督抽查,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負責將不符合要求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問題,或者重大火災隱患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提請責成有關部門解決。負責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
(二)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審批和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指導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推動學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救災物資儲備、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和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學校審批和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及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內容;
(五)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編制、審批和實施城鄉規劃,指導城市供水、城市地鐵、軌道交通規劃和建設,組織制定工程建設標準,以及推廣新材料、新工藝、新結構時,應當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依法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加強對消防設計、施工、安裝質量的監督管理;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及交通工具審批和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工作;
(八)文化部門負責公共娛樂場所審批和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
(九)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審批和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十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領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職責分工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相關標準,加強對電線電纜、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等消防相關產品質量的強制性認證管理;
(十二)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督促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十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措施。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情況及其消防安全條件,負責有關設備、材料、生產工藝流程的安全監管。
第十四條 負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在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時統籌考慮消防安全問題;
(二)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和民用飛機、民用船舶制造業,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監獄系統、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五)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消防預算經費,及時足額撥付;
(六)商務部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舊貨流通、成品油流通等行業進行消防安全管理;
(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國有企業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指導督促國有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八)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做好住宅小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有關單位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設施維修、更新、改造工作;
(九)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和運行使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指導電力企業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開展定期演練。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
(十)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和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十一)人防部門負責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審核、施工、驗收、使用等環節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體育管理、旅游、宗教事務、糧食、文物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旅游景區景點、宗教場所、儲備糧儲存環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十三)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行業監管機構負責督促保險公司開設火災公眾責任險,發揮保險機構參與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十四)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十五)農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十六)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十七)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的預警信息通報公安消防部門。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單位消防安全主要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建立消防工作檢查考核機制,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單位應當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消防安全投入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四)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公共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建立專職、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公安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六)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五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專業培訓,并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二)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按照規定規范電動自行車的停放、充電管理;
(三)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四)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每月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殊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相應職業資格;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實行24小時值班備勤;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防毒面具、緊急逃生設施、疏散引導器材等疏散逃生設備;鼓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五)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協議,每年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
(六)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每年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一次全面消防安全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七)應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八條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業主負責。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業主對各自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同負責,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消防車通道應當設置標志,保持暢通。
第十九條 商業、物流、輕工、石化等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組織制定并公布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制度和執業準則,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咨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的消防安全終身負責。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二條 地方政府、部門、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要求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并定期組織開展工作督導,年終組織進行工作考核:
(一)上級政府與下一級政府;
(二)政府與所屬部門;
(三)主管部門與所屬單位之間。
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范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每年組織對省級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交中央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相掛鉤的制度。
第二十四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譽評級、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火災事故的,在依紀依法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的同時,按照權限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發生一般亡人或有影響的火災事故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人民政府(省級政府直管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調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規模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微型消防站是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伍。具體標準由公安消防部門確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等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