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條件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市、縣(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
經地級市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引進的各類人才,申領居住證不受申報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以及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居住登記,不申領居住證。
二、申請材料
公民申領《居住證》,分個人申領和集體申領兩種方式。
(一)個人申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近期1張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受理單位可以從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導入申領人相片或有條件現場采集申領人人像信息的,申領人無需提交相片;
3、以合法穩定住所為由申領的,還應當提交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以合法穩定就業為由申領的,還應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及證明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5、以連續就讀為由申領的,還應當提交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及證明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6、填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申領表》。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二)集體申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社會團體登記注冊證明等);
2、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用人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住所證明(宿舍住所屬租賃房屋的,需同時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申領居住證人員名單及就業證明;
5、填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申領表》。
采用集體申領方式申領居住證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負責辦理。被指派人員應當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三、辦理程序
(一)受理單位當場審核辦證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當場受理。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將辦證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錄入信息系統,查詢是否在區內首次辦證。首次辦證的免費,非首次辦證的按規定收取每證20元工本費。
(三)合成人像和個人化信息,經逐級審核后上傳制證信息到區公安廳制證中心安排制證。
(四)出具受理回執。
四、辦結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證件制作并發放至受理部門。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可以延長至不超過30日。
五、《居住證》項目變更
居住證登記項目內容發生變化的,持證人應及時辦理變更或更正手續。
(一)居住地址變更。持證人填寫《廣西居住證補(換)領、延期及項目變更申請表》,提交住所變更證明材料(居住地址因跨市、縣發生變動的,需按首次申領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當場受理),受理單位工作人員核實后根據其申請變更項目登陸信息系統對居住地址進行變更操作,同時使用專用簽注設備對持證人所持居住證芯片和居住地址欄進行擦寫,變更為現居住地址,其居住證未損壞的無需更換。辦理居住地址變更不收費。
(二)主項信息變更。變更持證人姓名、性別、民族、戶籍地址、身份證號碼、持證人相片的,持證人提出書面申請,按照上述受理、審核、制證、分發和發放的程序辦理。
(三)非主項信息變更。變更除主項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的,持證人填寫《廣西居住證補(換)領、延期及項目變更申請表》,受理單位工作人員根據其申請變更項目核對相關材料后直接在信息系統中進行信息的變更、更正。
居住地址和非主項信息變更當場辦理。
六、《居住證》簽注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我區《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和年度簽注。居住證持有人在當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憑本人身份證、居住證和連續居住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居住證年度簽注免費辦理,當場辦結。
七、《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按照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和公共就業服務;
(二)子女與常住戶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三)免費享受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控、孕產婦和兒童保健、健康檔案、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四)育齡夫妻免費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咨詢指導;
(五)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六)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七)依法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活動和有關社會事務管理;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務。
八、《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非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自治區和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九、收費標準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繳納每證20元工本費。
十、辦理地點
居住地派出所或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
十一、辦理時間
由各市、縣公安機關自行公布。
十二、咨詢投訴電話
由各市、縣公安機關自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