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新生嬰兒戶
辦理材料:
出生登記
1、婚生出生申報
(1)申報人及嬰兒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嬰兒父母結婚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3)非本市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需入戶地計生部門確認、備案。
2、非婚生出生申報
(1)申報人及嬰兒父母一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無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只登記父親一方信息的,還應出具親子鑒定材料);
(3)轄區民警調查報告并簽字;
(4)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還需民政部門出具未婚證明。
3、國(境)外出生申報
(1)申報人及嬰兒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國(境)外嬰兒出生證明及經公證后的司法翻譯件;
(3)嬰兒及嬰兒父母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4)嬰兒父母結婚證;
(5)嬰兒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永久)居留權或者已在住在國連續合法居留滿五年的,還應當提交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或批準定居通知書。
4、嬰兒父母雙方是單位集體戶出生登記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母結婚證、身份證;
5、嬰兒父母雙方是高校學生集體戶出生登記
(1)嬰兒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嬰兒父母及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關系證明;
(3)嬰兒父母結婚證、身份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6、嬰兒父母雙方是現役軍人出生登記
(1)嬰兒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嬰兒父母及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關系證明;
(3)嬰兒父母結婚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4)部隊出具嬰兒父母為現役軍人的證明。
要求在父母部隊所在地辦理出生登記的,按照單位集體戶出生登記辦理。
辦理流程:申請-初審-受理-審批
辦理時限:當場辦理
出生一年以上的需派出所所長審批后辦理。對證明資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向申請人予以說明并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收費標準:免費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辦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