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退役后有很多都會選擇專業,那么最新的關于軍隊干部專業的政策有哪些呢?小編為大家帶來相關解讀,歡迎查看!
國家對軍隊轉業干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 給退役金。
軍齡滿20年的師、團、營級職務(含相應職級文職干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的軍隊轉業干部,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審核批準,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規定,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一般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并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規定: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于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并給予3年適應期。 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規定: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干部,由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干部本人志愿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并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干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1)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于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但不適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干部。
(3)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4)軍隊轉業干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后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5)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
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干部同時接收安置。隨調配偶為公務員、且符合公務員轉任規定的,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的,主要在事業單位和企業妥善安置。對安排到實行勞動合同制、聘用制企業事業單位的隨調配偶,應當給予3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按照《關于改進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12〕1號)要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是指令性計劃,必須無條件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認真落實國家和上級下達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不得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采取通報批評、行政問責等措施予以糾正,或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考試錄用、聘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軍隊轉業干部要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自覺體諒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困難,堅持個人利益服從整體利益,服從組織安排,主動維護國家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為國家強盛和民族振興作出新的貢獻。
按照《關于2006年度及以后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干部工資待遇確定辦法的通知》(國發〔2008〕8號)規定,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基本工資,比照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工資或績效工資,比照原軍隊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根據不同情況分類確定;津貼、補貼、資金等工資待遇,按同等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規定執行。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資金等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1)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軍齡條件恢復為20年;
(2)黨政機關接收軍隊轉業干部,按照軍隊轉業干部計劃分配數的25%增加行政編制;
(3)在安置地區去向上,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滿15年的軍隊轉業干部、夫婦同為軍隊轉業干部雙方或一方轉業、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轉業干部進一步放寬了安置地區選擇條件;
(4)將安排在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隨調配偶的適應期,從2年提高到3年。
(1)接收安置計劃更加詳細明確。要求各接收安置部門和單位要“明確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的具體崗位或崗位的行政、事業、企業性質”,這在以往的政策規定中是沒有的。
(2)考試考核辦法更加統一規范。文中提到“考核量化賦分標準應在全省范圍內相對統一”、“考試工作應由省級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統一計劃組織”,這兩個統一,對提高考試考核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防止和糾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風都具有積極作用。
(3)重點安置對象持續“凸顯”優待。再次強調師團職的重點安置和功臣模范、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工作的軍轉干部照顧安置。
(4)“三個制度”提升計劃安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文件明確提出要建立安置信息發布制度,工作進展通報制度,考試考核結果公開制度,這對促進安置任務落實和工作規范運行具有推動作用。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對轉業干部安置地點作了系統而明確的規定,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軍隊轉業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干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①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②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軍隊轉業干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①自主擇業的,但安置地為艱苦邊遠地區和高山海島地區縣(市)的,其上述親屬(不含隨軍、離退休安置或工作調動)須取得該地區常住戶口滿5年,且有獨立合法產權的住房。
②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③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④因戰因公致殘的。
(5)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滿15年的軍隊轉業干部,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
(6)夫婦同為軍隊干部的,雙方或者一方轉業,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部隊駐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比照駐地軍隊干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7)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干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