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行業競爭的加劇,很多公司企業都開始加大員工的工作強度,加班加點工作的現象在職場人群中越來越普遍。那么在不同的工資制度下加班費的計算方法都是怎么樣的呢?為大家介紹如下,歡迎查看!
周末或節日加班額外增加了員工的勞動力,企業需要給予員工一定的補貼,那么加班費該怎么算呢?記者采訪發現,很多職場人士都不知道加班費如何算,一般都是由老板說了算。為此,我區相關法律人士例解了4種不同工資制的加班費計算情形,以供廣大勞動者參考。
張先生是某企業的職工,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時,周六日休息,每月工資收入3200元,其中勞動合同約定的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2610元,工資按月發放。如10月1日至7日期間該企業統一放假,并安排張先生在10月1日至4日加班,每天加班8小時,張先生這4天的加班費應如何計發?
根據法定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出日工資標準,用日工資標準乘以300%計算當天應發的加班工資。那么,張先生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2610元,所在單位實行5天工作制,折算日工資為2610元÷21.75天=120元/天。10月1日-3日是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其加班,其每天的加班工資為120元/天×300%=360元。而10月4日為調休的休息日,用人單位如未能安排補休,其當天的加班工資為120元/天×200%=240元。
我區某事務律師所的鄭律師介紹,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有工作日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三種類型,相應的加班費支付也分為三種情形。第一,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實行月工資制的,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李小姐為某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約定其日工資標準為120元,10月1日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其加班,她的加班費應是多少?
鄭律師表示,該企業應先支付李小姐當天應得工資,再用日工資標準乘以300%計算加班工資。李小姐勞動合同規定日工資標準為120元,10月1日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其加班,其當天的應得工資為120元/天×(1+300%)=480元,即法定休假日應得工資120元加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360元。
王女士所在企業實行計件工資,某產品計件單價為15元/件,每日勞動定額為10件。10月1日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安排王女士加班,王女士當天完成勞動定額10件。那么王女士的加班費是多少?
鄭律師表示,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于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后,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先支付勞動者當天完成勞動定額應得工資,再計算加班工資。
因此,王女士當天的應得工資為15元/件×10件×(1+300%)=600元,即法定休假日應得工資150元加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450元。
鄭律師表示,對經人社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資計算與實行月、周工資制勞動者相同,即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而對經人社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