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中,我們會遇到很多費用的計算和工資數額有關,為大家歸納了實踐中六項比較常見典型的、與工資有關的待遇、補償、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教你如何變身維權達人,趕緊學起吧!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實踐中需注意,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這里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純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勞動者工傷事故發生后,其工傷待遇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均與本人工資有關。那么,本人工資如何理解?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如果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法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應得工資:指未扣社保、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所有應發工資總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該條中“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就是實踐中俗稱的“代通知金”。該“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進行了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注意:不是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