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工廠打工的員工對于計件工資制度并不陌生,那么勞動法對于計件工資的規定是怎么樣的呢?計件工管制度下加班工資又怎么計算?為大家介紹!
(1)超額累進計件:在勞動定額內按計件單價支付,對超額部分在原單價基礎上累進計發工資,超額越多,單價越高。
(2)直接無限計件:上不封頂,同一單價計件。
(3)限額計件:在勞動定額內按計件單價支付,對超額部分進行限制,采用封頂的計件。
(4)超定額計件:在勞動定額內,按計時發給標準工資,超額部分發給計件工資。
(5)按質計件:根據產品的不同質量,規定不同的計件單價計件。
(6)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
(7)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
計件工資制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計件工資制是指按照生產的合格品的數量(或作業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而不是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的一種工資制度。實踐中,計件工資制下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一直是用人單位薪酬管理中的難點問題。
根據原勞動部印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由此可見,實行計件工資制當然也有加班工資。
上述規定中,對計件工資制計發加班工資設置了兩個缺一不可的條件:其一,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其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內沒有完成勞動定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來完成,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內超額完成勞動定額的,該超額完成的勞動量應當按正常的計件工資單價支付工資報酬,不應當按照加班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如果勞動者為了賺取加班工資,故意降低工作效率,將工作任務積壓到下班之后來完成,也不應當計算加班工資。只有完成勞動定額標準后,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勞動者繼續工作的,才應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如前所述,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資,必須在制度工作時間內完成計件定額。因此,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制度工作時間內的合理勞動定額是關鍵。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明確規定,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確定、調整或者計件報酬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90%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關于計件工資的勞動定額,我們發現,在用工實踐中,最大的問題并不是單位制定的勞動定額是否合理,而是很多單位根本就沒有確定勞動定額。
根據江蘇高院《勞動爭議類案件審理指南》的意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實行計件制度,但無法確定勞動定額或者根本沒有定額的,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是否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以及如何計算加班工資:將計件工資制轉化成計時工資制來計算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加班工資,即勞動者每月獲得的工資數÷(174小時+平時延長工作時間×150%+休息日工作時間×200%+法定節假日工作時間×300%),如果計得的時薪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則合法。如果計得的時薪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予以補足加班工資[(最低工資時薪×174小時+平時延長工作時間×150%+休息日工作時間×200%+法定節假日工作時間×300%)-已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