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里包含獎金要怎么計算個稅,最新的計算公式和方法是怎么樣的?介紹如下,歡迎大家參考和閱讀!
個人所得稅稅改后,從2011年9月1日起,新《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表 | |||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含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元) |
一 | 不超過1500元的 | 3 | 0 |
二 |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三 |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四 |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五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六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七 |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對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1: 某職工孫某,每月取得基本工資2500元,2011年 10月取得半年度先進職工獎1000元,當月還取得三季度獎5000元,每月正常取得加班獎300元,考勤獎200元
計算:孫某10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2500+1000+5000+300+200-3500)×20%-555=545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
人所得稅方法問題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對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等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數額定適用稅率,再按規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即:先將職工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及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職工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根據2011年9月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對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式沒有做出調整,計稅方法分兩種情況:
①、月工資超過35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照得出的數額找出所對應的稅率,然后用獎金全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就是最終需要繳納的稅款額。
個稅應納額=全年一次性獎金×稅率-速算扣除數
②、個人月工資不足3500元,這時需要將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相加后,減去3500元,得出的數額,再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的稅率,然后用這一數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得出需要繳納的稅款額。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稅金額=全年一次性獎金-(3500-月工資)
個稅應納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稅金額×稅率-速算扣除率
③、對于發放第十三個月工資同時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稅處理,將所發的第十三個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稅率,然后用這一數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稅金額=全年一次性獎金+第十三個月工資
個稅應納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稅金額×稅率-速算扣除率
注意事項:在一個納稅年度,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