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業退休人員有福了,以后每個月的養老金都會提高一點點工資了, 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近日,河北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下發《關于從起提高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從1月起,河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10元。
同時,河北省還將鼓勵各市、縣(市、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此情況上增加本地區基礎養老金標準。本次提高的省級基礎養老金,原則上不得沖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礎養老金。
本次河北省繼續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后,將有960多萬城鄉老人受益。截至12月底,全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共有3440.32萬人參保,參保率98.40%。其中,16-59周歲參保繳費人數為2476.77萬人,共為963.55萬60周歲以上符合領取條件的城鄉居民發放養老金。
據了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金支付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政府承擔的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2009年,我省啟動第一批新農保試點,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2011年,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開始同步試點。2012年7月1日起,新農保和城居保并軌,統稱為“河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6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1月,基礎養老金提高到75年,今年1月1日起再提高到80元。這是我省第三次為城鄉居民提高基礎養老金。
《通知》還要求,從1月起,各地要按提高后的標準,按時、足額發放城鄉居保養老金,并確保專款專用。
據預測,截至年底,中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將超過2億人,到2025年這一數字將升至2.8億人,老年人口醫病養老將成為必須關注的社會問題。
在河北,廣平縣南陽堡村鄉村醫生劉貴芳用兩年時間,為村里的老人建了一所“醫養結合”的養老院,并給李克強總理寫信介紹愛心敬老院的建設過程及相關情況。11月17日,李克強總理在回信中提到,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結合,為群眾提供住得起、住得好的養老院。省委書記趙克志、省長張慶偉就落實李克強總理重要指示精神分別作出批示。“醫養結合”一度成為我省關注的熱點。
今年河北省兩會上,代表委員們也針對“醫養結合”進行了熱烈討論,積極建言獻策。
王連靈委員指出,“醫養結合”是具有挑戰性的課題,為了給老年人提供優質、安全、高效、便捷的醫療護理服務,就要不斷地探索,逐步明確養老服務與醫療服務資源統籌規劃,推動兩者實現相互融合,相互銜接。
建議科學規劃醫療機構和養老機構的空間布局,通過新建改擴建、異地遷建等方式,增加區、街鎮、村居(社區)三級層面老年護理和養老機構總量,為深度開展緊密合作的“醫養結合”創造條件。
優化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審批,進一步梳理養老院內設醫療機構的標準,積極落實醫師多點執業政策,鼓勵醫療機構醫師利用業余時間到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開展醫療護理服務。對醫務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納入行業管理,加強醫療執法監管和醫療質量監督。同時加強衛計部門和人社部門的溝通,推動醫務人員的職稱晉升與衛生要求的對接。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也要發揮醫養結合平臺支持功能。”王連靈委員建議,應鼓勵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轄區內養老機構簽訂服務協議。進一步完善老年護理項目的收費標準和保障體系,探索社區養老機構以購買服務形式吸引社會力量參與。
張福偉委員解釋說,“醫養聯合體”是指大中型醫院出技術力量,提供醫療服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三者結合形成“醫養聯合體”,共同為社區老年人提供醫養服務。具體做法是: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合并,成立社區醫養服務中心; 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植入社區內各養老機構,并與大型醫院建立醫聯體。
這種醫養聯合體的建立,可實現社區醫養的全覆蓋,對互為轉診、分級診療、醫師多點執業及推行社區首診制度,無疑有更好的操作性,把醫療服務與養老服務的最佳結合點集中在社區,能促進優質醫療資源的縱向流動,加強中心醫院的服務能力和向周邊地區的覆蓋能力。
日前,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養老保險基金籌集、養老金計發辦法、基金管理和監督、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銜接等方面予以明確。 《意見》明確了改革的范圍,包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其中事業單位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于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被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繳費比例為 20%。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等。其他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我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
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后,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老人”,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對符合規定納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統籌項目和有關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不屬于國家和我省規定統籌項目或超出統籌項目標準的,不得從基金中列支,由同級政府研究解決。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發放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單位按8%繳納,個人按4%繳納。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職業年金基金須與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