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5年開始至,盡管中國政府連續第11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但由于受養老金水平差異較大、貨幣貶值和物價上漲影響,社會各界并不“領情”,相反,卻是對養老金替代率連年下降的不滿和質疑。養老金占工資比例連降九年,已跌破國際警戒線。今年的養老金制度是怎樣的呢?小編給您帶來相關消息。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三五”規劃建議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而在我國社會保障領域,群眾反映最強烈的不公平問題,就是養老金“多軌制”問題。那么,養老金“多軌制”到底是怎樣形成的,又該如何破解這一嚴重影響群體間權益平等乃至整個社會公平的問題呢?
“多軌制”的產生。養老金“多軌制”其實由來已久,始于建國初。新中國成立伊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多數工作人員實行供給制,對其生、老、病、死、傷、殘等方面導致的生活困難都由組織出面通過供給解決。1950年《中央級直屬機關暫行供給標準》規定的供給項目中就包括有老年優待金等養老待遇。實行工資制改革后,國家有關部門陸續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制訂了包括退休、生育、傷亡、病假等保障項目的實施辦法。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正式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開始為企業職工提供包括養老金補助費等養老待遇在內的勞動保險待遇。與此同時,城鎮未就業居民和農村居民都沒有被正式的養老制度安排所覆蓋。養老金“多軌制”的格局初步形成。1955年12月29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關于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等一系列法規,正式建立了與勞動保險項目及保險待遇基本相同、具體標準互有高低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制度,與勞動保險制度分開實施。
“多軌制”矛盾暫時得到緩解。1958年2月9日、3月7日,國務院分別頒布《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關于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放寬了退休、退職條件并適當提高了待遇標準,將國營企業、公私合營企業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人、職員退休和退職辦法合二為一。這兩個規定解決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辦法中的矛盾,事實上暫時終結了城鎮就業人群間的養老金“雙軌制”,對當時精簡機構、提高生產和工作效率起到了積極作用。
“多軌制”格局的最終形成。1978年6月2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這兩個辦法作為對1958年頒布的退休、退職辦法的全面修訂,將干部和工人的退休、退職制度重新分別作了規定,實際上又恢復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在養老金方面的“雙軌制”。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凸顯,原有的養老保險模式難以為繼。于是,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在城鎮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在農村探索建立通過個人繳費和集體補貼籌資并實行個人賬戶儲備積累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老農保”)。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國務院按照“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為城鎮企業職工建立起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制度雖然在部分地區進行過改革試點,但是,在全國范圍內并未有實質性進展;民政部主導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成效也不大,后來陷入停滯。當時,城鎮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尚未納入議事日程。
2009年,國務院決定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探索建立基于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新農保”),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2011年,國務院決定參照“新農保”試點方案中確立的制度架構,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至此,養老金“多軌制”格局正式形成。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的各項養老金制度是針對不同群體分別先后建立的,在資金來源渠道、基金管理方式、待遇計發辦法等方面各不相同。制度碎片化嚴重,導致城鄉之間、城市內部不同就業人群之間在養老金方面形成待遇鴻溝。
機關和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金“并軌”方案通過
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了企業和個人分別應當承擔的養老金繳費比例
出臺了《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發布,邁出了建立社保制度的第一步
《關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決定》出臺。公職人員和職工的養老金開始分離,“雙軌制”逐漸歸來
《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出臺,工人和公職人員的養老標準統一,“雙軌制”暫時退出歷史舞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