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國務院對公安工作高度重視,對公安隊伍建設十分關心。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領導同志多次聽取公安工作匯報,并就深入推進公安改革、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作出重要指示。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在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公安部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加強研究謀劃、深入調研論證,在形成《意見》和方案稿后,又廣泛征求了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的意見,并根據各方意見反復修改完善。《意見》和方案先后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通過。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完善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法治體系相適應的現代警務運行機制和執法權力運行機制,建立符合公安機關性質任務的公安機關管理體制,建立體現人民警察職業特點、有別于其他公務員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管理制度體系,實現基礎信息化、警務實戰化、執法規范化、隊伍正規化,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滿意度和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個方面的主要任務、100多項改革措施。一是健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機制,二是創新社會治安治理機制,三是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四是完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五是完善公安機關管理體制,六是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七是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將改革的指向聚焦在三個方面:一是著力完善現代警務運行機制,提高社會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二是著力推進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務水平,從政策上、制度上推出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舉措,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三是著力建設法治公安,確保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公安機關執法水平和執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
在創新社會治安治理機制方面,這次改革從完善治安管理防控機制、創新懲防犯罪工作機制、完善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健全情報信息主導警務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創新治安治理方式、提高治安治理水平的若干措施。圍繞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立健全更加注重源頭預防、綜合治理的社會治安治理模式。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推動建立違法犯罪記錄與信用、相關職業準入等掛鉤制度。健全社會治安組織動員機制,推動社會治安社會化治理。健全涉眾型經濟犯罪、涉電信詐騙犯罪偵查工作機制。健全同有關部門密切協作、高效順暢的海外追逃追贓、遣返引渡工作機制,等等。
在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方面,這次改革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扎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創新人口服務管理、健全完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制度和改革邊防出入境、交通、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服務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和便民利民的政策性措施、制度性安排。建立行政審批事項定期清理和行政審批權力清單制度。扎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取消暫住證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落實無戶口人員落戶政策。建立戶口遷移網上流轉核驗制度和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方便異地辦理戶口和身份證。改革內地往來港澳邊檢查驗模式,提高通關效率。向縣級公安機關下放出入境證件受理審批權限。健全完善統一規范、靈活務實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制度。改革駕駛人培訓考試,推行駕駛人自主預約考試、異地考試等制度。深化機動車檢驗改革,全面實施省內異地驗車,逐步推行跨省異地驗車。加快建立跨省異地處理交通違法和繳納罰款制度。縮小建設工程消防審批范圍。全面落實報警求助首接責任制、群眾辦事一次告知制、窗口單位彈性工作制,大力推行“預約服務”、“綠色通道”和“一站式”等服務模式。積極搭建綜合性網絡服務平臺和新媒體移動終端,推行行政審批事項全程網上流轉,方便群眾咨詢、辦事和查詢、監督,等等。
在完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方面,這次改革從完善執法辦案制度、執法司法銜接機制、執法責任制、人權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規范執法權力運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一系列改革舉措。探索實行受案立案分離和立案歸口管理制度。健全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裁量標準。深化執法公開,落實執法告知制度。圍繞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完善適應證據裁判規則要求的證據收集工作機制,完善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制度和對違法犯罪嫌疑人辯解、申訴、控告認真審查、及時處理機制,完善偵查階段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工作制度。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程序,實行涉案財物集中管理。完善執法責任制,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冤假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探索建立主辦偵查員制度,落實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等等。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還明確提出,根據人民警察的性質特點,建立有別于其他公務員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按照職位類別和職務序列,對人民警察實行分類管理。適應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錄培養機制。貫徹落實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軍隊”的原則,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職業特點的工資待遇保障體系。完善人民警察撫恤優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職業風險保障制度。依法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威。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等等。
1956年,國家改革干部工資制度時,為公安民警制定了單獨的工資標準體系,確定了公安民警工資“高于地方,略低于軍隊”的基本原則。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2003年11月l8日中發〔2003〕13號)第七條:
貫徹落實公安民警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軍隊”的原則,確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體現公安民警職業特點的工資待遇。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不斷提高公安民警的崗位津貼和警銜津貼。中央財政對因公犧牲民警實行撫恤制度。建立人民警察因公傷亡保險制度。
《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已經中央審議通過,即將印發實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出,貫徹落實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軍隊”的原則,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職業特點的工資待遇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