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 =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 = (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1:金某2011年12月取得扣除“三費一金”后的工資收入7000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60000元,如何計算其本月應納稅額?
金某因當月工資高于3500元,直接按年終獎金60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5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20%和555元。
應納稅額=60000×20%-555=11445元
例2:韓某2011年12月取得扣除“三費一金”后的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如何計算其本月應納稅額?
韓某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
應納稅額=(24100-100)×10%-105=2295元
為了廣大教職員工能簡單地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制作了下表,本表適用于大多數教職員工。(少數當月扣除“三費一金”后的工資收入低于3500元的教職員工,實際應納稅額會略小于按下表公式計算的應納稅額)
問:半年獎、季度獎是否能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一條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第五條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半年獎、季度獎不能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