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戰友都在問部隊工資改革的問題。下面為大家分享一些關于部隊工資方面的問答解讀,僅供同志們參考!
答:不享受,因為上述單位分別屬于勤務保障部隊和訓練機構,不是戰斗部隊或戰斗保障部隊。
答:經團以上機關考核評定為稱職以上的干部和士官。不享受獎勵工資的人員包括: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15天以上的干部和士官;任職命令公布后,未經組織批準,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個月不到職的干部和士官;當年受行政記過或黨(團)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干部和士官;當年非因戰、因公連續病休超過半年的干部和士官;上一年度及其以前編外、免職并不再安排做臨時工作的干部;上一年度及其以前批準轉業、復員、離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刑滿、勞教釋放或犯有錯誤不宜轉業而作復員安置的干部和改按義務兵退役的士官;當年刑滿、勞教釋放留在部隊按干部待遇的人員;正在進行審查未作結論的或審查已作結論不符合享受獎勵工資條件的干部和士官。
答:當年工作時間超過半年的,其獎勵工資標準為本人1個月的基本工資;當年工作時間半年以下的,其獎勵工資標準為本人基本工資的一半。
獎勵工資一般在每年一月份發放,以本人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退役和犧牲、病故人員,以當月本人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答:享受。從報到的當月起發放,從代職結束的下月起停發。
答:享受這項崗位津貼的軍官,批準轉業、復員、退休的,崗位津貼從下達命令的下月起停發;免職待分配、離職學習、借調從事其他工作、到其他部隊代職以及正在接受審查的,從離開崗位的下月起停發;參加短期集訓或因病住院、休養時間超過3個月的,從第4個月起停發;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15天以上的,從當月起停發。建制旅團級單位領導職務軍官在因戰因公負傷住院、休養期間崗位津貼繼續發放。
答:因病住院、療養、參加短訓的,超過3個月,從第4個月起停發崗位津貼;因戰因公負傷住院或離院休養的,照常發放。
答:救濟費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對干部、士官、義務兵、在編職工及其家庭生活困難的補助,也可用于對傷病員的保健補助。救濟費掌握使用的原則困難多的多補助,困難少的少補助,經常困難的經常補助,臨時困難的臨時補助,不搞平均分配。
答:戰斗部隊和戰斗保障部隊中的建制旅團級單位擔任本級領導、機關部門正職領導職務的軍官。機關部門副職領導及所屬業務部門領導不在享受范圍之內。戰斗部隊是指陸軍集團軍及所屬部隊,獨立步兵師、旅、團,海防、邊防部隊,陸軍航空兵部隊,軍區直屬炮兵部隊、特種大隊,高炮、防空部隊等直接遂行作戰任務的部隊;戰斗保障部隊是指野戰工兵、通信、防化、雷達、電子對抗、偵察、測繪、工程維護部隊和氣象保障單位等直接保障指揮機構和戰斗部隊遂行作戰任務的部隊(單位)。
答:按編制擔任基層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士官及班長、副班長享受士兵職務津貼。享受職務津貼人數以編制為依據,超編的不發。調離或離開現職崗位進院校學習、被臨時借調從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職待分配的,從離職或免職的下個月起停發職務津貼;因病住院、療養、參加短期集訓或休假,超過3個月的,從第4個月起停發職務津貼;因戰因公負傷住院治療或離隊休養的,在住院和離隊休養期間繼續發;凡符合兩種以上條件的,按其中一個最高的標準享受。
答:下連當兵、代職、蹲點,以及隨部隊外出拉練、演習、外訓的團以上單位機關干部,不符合辦理《人員調動供給介紹信》轉移條件的,按所到伙食單位灶別標準全額交費,除本人負擔基本伙食費(1.60元/人天)外,差額部分憑交伙收據回原單位列差旅費報銷,伙食單位不得領報伙食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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