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起,我國實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了待遇與繳費緊密掛鉤的繳費激勵機制。
1998年1月1日我市實行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按照以下規定的月標準計發:
基本養老金是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的。
領取基本養老金包括兩大必要條件。首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必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次是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時限需滿15年。這樣才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需要提醒的是,我國目前法定的職工退休年齡規定是男性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而經本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則可辦理病退手續。
此外,15年是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限,中間允許有中斷,不用非得連續繳費15年。
職工的基本養老金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另外對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還要額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繳費年限越長,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發比例就越大;繳費水平越高,實際繳費指數就相應增高,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結果也就更高,這也體現了我國養老保險“多繳多得”的原則。
同一自然年度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是不變的,那么影響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因素便是個人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按同一繳費基數繳納和補繳的養老保險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并無區別。所以,養老保險間斷后又補繳的,不會影響基本養老金的計算。